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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公民通信自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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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13
第4版()
专栏:政法论坛

  切实保障公民通信自由
  田化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法也对破坏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行为的制裁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国公民享有充分的民主自由权利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我国公民实现通信自由权利的切实保障。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案件还时有发生。一些不法之徒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盗窃邮件包裹、隐匿毁弃信件、贪污汇款;或者出于种种不可告人的目的,私拆、私毁他人信件,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因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而触犯刑律的案犯中,除明知故犯者外,还有一部分是由于缺乏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如本期《法制园地》提到的翟现军,仅仅是因为偷懒、贪玩,便隐匿、毁弃大量邮件。这也从反面说明,在全体公民、特别是邮电职工中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是何等重要!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不光是邮电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我国邮电事业的技术水平目前还比较落后,有关邮电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也还不完备,要切实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除了邮电部门广大职工严格执法、忠于职守外,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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