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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对象能这样“取经”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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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13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找对象能这样“取经”吗?
河南省关庆化肥厂职工赵春泰,近年来所谈的十多个朋友先后告吹,二十八岁还没找到对象。他在苦闷忧伤之余生出了“灵机”,试图用窃取、开拆别人信件的方法,从中获取恋爱“经验”。自一九七八年八月开始,他多次趁上下班人员混乱之际,窃取厂门口报刊箱的信件。到一九八五年五月,赵春泰开拆毁弃隐匿信件九百四十二封。这些信件,来自全国二十六个省、市、自治区,涉及本厂五百八十三名职工。
赵春泰为满足私欲而盗匿、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将其逮捕。同年九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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