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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必须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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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17
第4版()
专栏:专论

  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必须执行
  姚克明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人民法院另作决定的以外,有关的个人或单位必须执行。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单位和个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却采取不正确的态度。这种态度,有四种表现:一是“拖”。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说不执行,又不按时执行,拖时间。二是“顶”。你判你的,我干我的;你强制执行判决拆房子,你拆我盖,有的甚至以拳头对抗执行。三是“压”。有的单位或个人,用给上级机关写信、写报告等方式,说某某法院的判决错了,要法院改判。四是“撤”。有的单位公然作出决定,“撤销”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的宣告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无效”。
上述现象,虽是个别的,但却反映某些单位和个人缺乏必要的法制观念。这些单位或个人所以敢于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采取不正确的态度,有三条所谓“理由”:
一是“人民法院对罪犯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是必须执行的,而对群众中的民事纠纷和单位间的经济纠纷的判决、裁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就可以不执行。”这种认识不对。人民法院的任务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人民法院对人民内部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强制性,可以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论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也不论是一审的或二审的,凡已经生效,就都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指的判决和裁定,既包括对罪犯的判决和裁定,也包括对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判决和裁定。因此,那种认为对民事和经济纠纷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不执行,显然是与法律的规定不符的。
二是“人民法院也是国家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不能特殊化。它的判决和裁定,对群众,特别是对单位,就不能具有强制力。”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人民法院当然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是在党领导下进行工作的,但国家赋予它特有的职能,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它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撤销和拒绝执行。
判决和裁定的这种不可侵犯性,并不是因为法院地位“特殊”,而是因为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实施法律的一种决定,表明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把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效力同人民法院的地位等同起来,把党的领导和执行法律对立起来,以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为理由否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效力,同样也是不对的。
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有错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也不会没有错误。对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就该‘拖’、
‘顶’、‘压’、‘撤’,就应当不执行。”这种认识也是不对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由于有的审判人员认识上的局限以及其他原因,发生错误是可能的。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作了许多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可以委托律师等人为自己辩护,可以作陈述,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除自诉的和轻微的以外,一审由审判员一人至三人、人民陪审员二人至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以外,都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也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被告人不上诉的,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以提出抗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确实有错误,本院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等。法律的这些规定,就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当然,尽管法律有严格的规定,经过一审、二审等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个别的有错误,也是可能的。正因为这样,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试行)的这些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任何公民和单位都可以提出申诉,但申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因为除人民法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或改变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制定了许多法律,“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初步解决;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执法不严,有的单位或个人不依法办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就是不依法办事的一种表现。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否定、改变、撤销和拒绝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就是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种表现,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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