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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制订新规定 对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实施审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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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18
第2版()
专栏:经济改革短讯

沈阳市制订新规定
  对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实施审计
本报讯 沈阳市最近制订了国营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审计实施细则,规定:凡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市属国营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不含副职),在任期届满或中间调离(包括提拔、离、退休)工作前,必须对其在任期内的经济目标、经济情况、经济责任进行就地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连任或调离手续。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对厂长的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上一级党委或干部主管部门审定。
细则确定重点审计的内容有:
产值、产量、质量、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消耗、成本、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各项专用基金(包括专项拨款)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各类专项借款的使用、归还及其经济效益情况;有无虚盈、潜亏挂帐的问题;贯彻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重大经济财务活动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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