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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也应受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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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21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法人犯罪也应受罚
刘白笔
近两年来,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中,法人犯罪即企事业、机关、团体进行投机诈骗、走私偷税、假冒商标等活动,明显增多。今年头五个月,马鞍山市查处万元以上的法人犯罪案件就有五宗。
法人犯罪的金额也很大,牟取非法收入几万元、几十万元的屡见不鲜。这些犯罪又与行贿、受贿、贪污、渎职等罪交织在一起,破坏之烈,影响之深,远比公民个人犯罪的后果严重。
对法人犯罪也应严加惩罚。由于认为“法人不能作为犯罪主体予以惩罚”,致使一些法人犯罪案件不能及时送司法机关惩处;或者虽然追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但往往发落从轻,打击不力。这种现象,必须改变。
鉴于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特有的人身权利能力,法人犯罪获取的非法利益往往惠及法人的各个成员,对法人犯罪可采取“两罚”原则。既可对法人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又可对法人的代表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人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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