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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国务院就此下达若干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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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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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确保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国务院就此下达若干规定
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 国务院强调指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国务院新近为此下达了《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个体投资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和其它经济形式投资,均须纳入全国和分部门、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中,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控制,更新改造投资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对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投资要加强调查、分析、预测,采用适当方式进行指导和管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要坚持按基建程序办事,严格控制新上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进行建设。小型项目的决策和纳入基建计划的审批权限,视建设性质和投资规模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要层层下放。国家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增加基建大中型项目。
要严格控制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银行基建贷款指标是指令性计划,既要列入国家信贷计划,又要列入国家基建计划。除国务院批准可办理基建贷款的专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任何公司均不得办理基建贷款,对违反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在国家计划外发放的基建贷款,一律按年利率30%计征利息。
对自筹资金要按资金来源规定使用方向。银行贷款不得作为自筹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企业除生产发展基金经国家计委批准可用于集资建设外,其余资金均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用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企业,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自筹部分不得低于30%。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更新改造,也要按建设程序进行。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必须按规定留定,主要用于设备、厂房更新和技术改造;福利基金可用于与主体改造工程相应的生活福利配套建设,并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用于更新改造的银行贷款,其发放总额作为指令性指标。对企业的技术改造,凡能真正促进技术进步的应该支持,单纯扩大生产能力的要加强控制。特别要严格限制扩大长线产品和耗能高、技术落后产品的生产能力。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归口的产品,应定期公布限制增加生产能力的产品目录,各地区如要增加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能力,需经归口主管部门同意。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规模作为指导性计划。对这类投资的银行贷款,要加以控制。对技术落后、消耗能源和原材料多的项目,银行不予贷款。对于产品已能满足社会需要的重复建设项目和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要从严控制。发现这类建设项目,要征收高额建筑税。
个体投资,从1986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每年要对这部分基建投资提出估算指标。银行对个体不办理兴办企业、购买机动运输工具和进行非生产性建设的投资贷款。
对所有在建项目要进行认真清理,凡资金、材料不落实的,建设和生产条件不具备、不配套的,投资效益差、技术工艺落后的,以及不必要的重复建设项目,都应停建或缓建。
要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制度。不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凡购置的商品房或其它商品建筑,都必须纳入各自的投资计划规模。上年结转投资都应包括在各部门、各地区计划投资规模之内。对整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特别是基建规模的控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实际完成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超过国家下达计划规模的,要按超过的投资数核扣下一年度的自筹基本建设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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