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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改革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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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23
第4版()
专栏:

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改革者
柏山
目前,改革者受到不公正的处理,往往是靠上级领导出面干预,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这种办法虽有一定作用,但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只有彻底摒弃人治,健全法治,改革者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采用法律手段保护改革者,就是要以法律的准确性划清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保护守法经营的改革者,打击个别经济犯罪分子。只要未触犯各项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条文、只要没有做依法应剥夺民事权利或法人资格的事,改革者就不应因莫须有的谣言、未经查实的匿名控告、非原则的细微末节,以“坏人”、“作风不好”的模糊概念而被停职审查、撤职降免。
采用法律手段保护改革者,就要坚持采用法律规定的制裁办法进行处理,废除单凭“长官意志”随心所欲的处理方式。例如在何种情况下应定罪或撤职,何种情况下应负民事责任(如赔偿、强令履行义务、剥夺民事权利或法人权利),何种情况下应停产整顿或宣告破产,何种情况下应受何种行政处分,都应由刑事的、民事的、商事的、行政的法规做出详细规定。在基本法不健全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特制法规或暂行规则的灵活方式,以解燃眉之急,推进改革的进程。绝不可把文革中法纪废弛、随意整人的老办法重新搬出来,用种种不明不白的“坏人”罪名,不伦不类的“停职”,无期无盼的“挂起”的“处罚”,来对待锐意改革的企业家。
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家,就要建立起一套关于任命制、承包制、租赁制及其他关系的制度、规章和法律。凡是没有规定原因,都不能在任命期内将改革者撤职,或单方面撤消、更改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企业家与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关系,不仅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还是一种平等的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法律手段保护改革者,就要认真发现,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权利要求,及时地确认和保护那些代表改革方向的新的权利。在这方面法律永远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唯有改革者的实践走在最前面。例如目前城市中那些由群众自己筹款、自己创办的企业,其所有权应该归创办人、投资人所有。现在农村的个体或联合体的企业所有权已得到了国家政策的较好保护。但是城市里一些主管部门的领导常常不谙经济政策与法制规范,使用行政手段将这些企业随意接管、没收、充公,甚者折价变卖财产,暗饱私襄。这是与刚刚公布的民法通则相悖的。对于这些新出现的财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以及对于这方面的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都应由法律做出及时的规定。
以法律手段保护改革者,就要对犯有诬陷、诽谤罪的人绳之以法。法律应对诬陷、诽谤的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做出更详细的说明,划清诬陷、诽谤与误告的界限。并对法律制裁手段做出具体规定。这样不仅能使罪犯受到法律制裁,还可以起到减少和预防这类犯罪的作用,有效地制止这股文革遗风劣俗。
改革就是要变单纯的行政手段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而这里又离不开对人的管理。只有采用法律手段,才可以使人际关系合理化、科学化,才能使每一个人的工作焕发活力,产生高效率,推动整个改革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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