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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工作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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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8-15
第1版()
专栏: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改进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年,中央人民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各个国营经济部门作了大量的投资。各个建设单位,在建设工作中曾作了很大的努力,并取得了某些成效。但在这一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缺点以至严重的浪费情事。依据一九五○年基本建设工作几个简单的总结材料来看,今年所完成的工作总量,仅约占其财务支出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至于生产能力增加了多少,因各领导部门没有认真负责地进行检查与总结,而无法估算。一九五一年度,中央人民政府对各个国营经济部门,又作了大量的投资,截至六月份止,拨款累计总数已达投资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二(即以工业、交通各部而论,平均亦达百分之六十三)。至于工作总量已做了多少?生产能力已使用上了多少?有些单位还不甚明了。
以上情况,说明我们的基本建设工作还是很不健全的。我们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也是极不够的。
基本建设的目的与任务,是为加速人民经济的发展与增加生产能力(即增加产量),因之基本建设工作是人民经济中最基本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一件繁重与细致的工作。我们要使这一工作完成其应有的任务,就必须迅速地克服现有的混乱情况,并力求改善与加强领导工作。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认真地进行设计,严禁盲目施工。基本建设正确的工作程序,是对建设对象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必需的经过,考证正确的资料,再进行设计,然后经过领导上批准,始能施工。目前基本建设的情况,一般是设计落后于施工的需要。有的一面设计,一面施工;有的先施工后设计;有的已经施工了,方感到设计资料的不足或不正确,再去进行调查,完全违反了基本建设的程序。其结果是大量地造成盲目施工或不断翻工,严重地浪费了国家的资财,这是不能允许的恶劣现象。为此,特再重申决定如下:(1)一切新建工程、设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前,除建设所需的准备工作外,其主要建筑安装工程,一律不得施工。(2)一切新建单位,因设计资料不足或不正确者,继续收集设计所需要的资料,不得草率进行设计。(3)设计未经批准已经施工者,一律应依据本委六月十九日的通知(见六月二十日人民日报)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本委。
(二)迅速编制一九五○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为取得经验教训,中央财经各部凡在一九五○年度进行过基本建设工作者,应无例外地迅速编制年度总结报告(必须包括并分列各建设单位的投资数、工作总量、开始使用的生产能力与固定资金,以及年终结存的材料与现金等)。并于八月三十一日前送达本委。
(三)正确掌握一九五一年计划的工作总量。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环节,是掌握工作量。因此,各个部门一九五一年的基本建设计划,必须依照政务院颁发的人民经济计划表格编制工作总量,不得以财务预算当作工作量。这样才能使我们一九五一年的基本建设计划步入正轨,并为一九五二年的计划工作奠定正确的基础。
(四)检查一九五一年计划的执行情况。一九五一年度的基本建设计划,一至六月底进行情况如何?各建设单位的工作到底做了多少?各部须依据本委六月二十八日(51)财经计(统)字第一八七七号指示所颁发的基本建设定期统计报表,进行基本建设的检查工作并编制半年的综合报表及文字说明,于八月三十一日前一次寄送本委。同时经过这次检查,应建立起经常的系统的检查与监督制度。凡此项报表未依限送达者,自九月份起即酌情停止拨款。
(五)及时地正确地修正年度计划。中央财经各部凡本年有基本建设者,应依据一至六月份各建设单位的定期报告材料,于九月份内召集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负责人员,开一次基本建设工作的检查会议。对今年的原定计划,必须正确地进行一次修正。凡预计今年十二月底不能完成的工作量,应一律编入一九五二年计划中,其需款也随之改列入下年度预算。计划修正后,除必需的预购器材费用外,今年的工程用款,只按今年能完成的工作量拨给。在一九五二年的基本建设控制数字之外,不准再列上年未完工程项目。
此项修正计划,中央各部须于九月底前送达本委(无须修正者,亦应同时报告本委)。凡未依限送达者,自十月份起之工程用款,一律停付,其因此而引起的工程损失,应由各部部长负责。
主任 陈云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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