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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年人民监察工作总结及一九五一年工作任务的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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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8-15
第3版()
专栏:

  一九五○年人民监察工作总结及一九五一年工作任务的报告
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政务院第八十八次政务会议批准
一九五○年是全国解放战争在大陆上基本结束及各级人民政府相继成立的一年,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在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同时,即应迅速建立并进行工作。因此,我们本着一面建立机构、一面进行工作、有多少人做多少事的精神,经过一年的努力,在工作上已经获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
一年来人民监察工作是有成绩的。
各级人民监察机构已初步建立,截至现在止,已经有五个大行政区,一个中央所辖的民族自治区,二十八个省,十二个中央或大行政区所辖市,八个等于省的行政区和三百四十五个县(市、旗),成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
这一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在毛主席的正确领导、各级干部的艰苦努力和广大人民热烈支持下,对于民主建政、思想教育、恢复生产、统一财经、稳定金融、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各方面,都获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由于干部经验缺乏,工作作风有缺点以及其他各种原因,以致发生了各种事故。
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一方面由于本身干部缺乏监察经验,另方面,许多事故急待处理,因此,一般的都从事故检查入手,经过一个时期的摸索与学习之后,又结合着进行平时检查。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一年来共处理事故案件七千三百余件,进行了平时检查三十余起。全部事故及平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大部已处理完毕。经过了这样的检查和纠举,改进了工作,教育了干部,维护了国家政策、法令和制度,启发了群众监督政府的信心。
但是,由于对各地人民监察机关指导不够,许多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的性质、职权与基本工作方法等问题,认识不明确,以致未能充分发挥监察工作的作用。更由于宣传教育工作做的不够,又使一部分干部对国家监察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存在着误解,认为监察机关是“行政法庭”、“政府巡视团”,或是“打苍蝇”、“找岔子”的机关,对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九五一年人民监察工作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当前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生产建设、民主建设等中心任务,以贯彻财经生产政策、民主制度、国家保密制度为重点,本着“教育启发与纪律制裁相结合”,“平时检查与事故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继续与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中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及贪污、腐化、铺张浪费、阳奉阴违等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同时提高警惕,严密注意潜伏的反革命分子。各级监察机关,应根据以上重点,按各地具体情况,规定具体任务。但以目前各级监察机关尚未普遍建立,已建立的还不够健全,干部少、经验不足,因此,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今后无论是进行检查工作,或是纠正不良倾向,都必须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也就是必须以“集中力量,抓住要害,突破一点,取得经验,推动全局”为基本工作方法。同时,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为开展监察工作创设必要的条件。
(一)明确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过去有些同志对监察机关的性质、职权与业务范围不甚了解,从而发生了一些偏差和误解,影响监察工作的开展。今后必须清楚地认识:人民监察工作是人民民主政权的组成部分,代表政府行使监督和纠举的职权,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忠实负责地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监察机关的职权,是依据政府的政策、法令、决议、计划,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认真执行,并纠举其中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监察机关的这种性质、职权与业务范围是和处理刑事罪犯与民事纠纷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不同,也和代表国家检举犯罪与起诉的检察机关——人民检察署及侦查反革命案件,保卫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有所区别。这些区别,在监委组织通则和惩戒违法失职公务人员暂行条例中,都已明确起来了。今后凡遇有与检察机关和主管业务部门有关的案件,便应依照规定分别移送或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二)加强领导
各级监委应注意理论、政策、业务的学习,经常地总结工作经验,提高监察工作人员的水平;密切上下级的联系;加强政策、业务的指导;健全报告制度;并须与有关机关密切联系,熟悉其工作情况,克服监察工作的片面与被动现象。
(三)统一惩戒
关于违法失职公务人员之处分,除军委系统暂由其政治部门处理外,其余的,在原则上概由监委管理。在目前我们经验不多、力量不够的情况下,统一惩戒是“重点的统一”,“逐步的统一”。根据干部的职别与处分轻重,加以区分。重要的应由监委管理,其他则由主管机关自行管理。监委在进行议处时,必须和人事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所隶属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总之,各级监委必须以谨慎严肃的态度来对待这一工作,因此要经常注意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协力合作。
(四)建立与健全各级监察机构
省(市)以上监察机构应按照编制健全起来,专署设置人民监察处,并应于本年内普遍设立,其编制名额在该专署及所属县(市)编制名额内调整。县(市)已建立监察机关者,应加强其领导;未建立者,暂不建立。未设专署的地区,有特殊情况并具备一定条件者,应于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后建立监察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必须有专人负责领导,在配备干部时,应注意质量,加强其工作。
为了加强国家业务部门的工作,需要在国家业务部门内建立监察制度,目前应有重点地在省市以上财政、贸易、工矿、铁道、邮电等部门内,由各该部门自行设置监察机构,分别受各该部门同级监委的指导。其工作人员应在各该部门编制名额内调配解决。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将其任务、方针、工作计划与执行情况,随时报告监委,监委亦得按期召集其负责人员会议,检讨与布置监察工作。此项业务部门内的监察制度,俟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五)依靠群众做好监察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必须吸收群众中的积极分子为监察通讯员,并加强其联系与领导。各级人民监察机关应该与工会、农民协会、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民主妇女联合会及各民主党派建立密切的联系,号召人民直接地来参加监察工作。对于群众的控告,应认真处理。
各级监察机关的任务是艰巨的;虽然经过一年的摸索,但经验还很少,困难还很多。全体监察工作人员,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要慎重严肃地对待自己的工作,努力学习,发扬高度的工作热情和克服困难的精神,在工作中以巨大的耐心,大公无私、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负责、艰苦朴素的作风,使自己成为执行政策,遵守法令、纪律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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