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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枪给他人造成恶果 钱培荣被依法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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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27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借枪给他人造成恶果 钱培荣被依法判刑
石边
浙江省临安县人民法院今年五月三日开庭审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钱培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钱培荣原是临安县三口中学民办体育教师,他还兼任县体委在该校设立的射击训练点业余教练,并负责保管该校体育训练枪支。
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钱培荣无视枪支管理的规定,擅自将小口径步枪一支,子弹二百发,借给临安镇中心学校体育教师沈某和临安镇小学体育教师王某打鸟用。
沈某在今年一月十二日又将枪及子弹五十四发借给了临安县运输公司客车队党支部书记章某打鸟。谁知,章某又于第三天将枪转借给运输公司修理工杨春平。
今年一月二十五日清晨,杨春平在实施纵火犯罪活动中(烧毁汽车十五辆和车上物资,损失三十四万余元)利用这支枪向前来救火的群众开枪射击,造成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的严重后果。
临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钱培荣受组织委托,保管枪支、弹药,明知枪支不得外借,却擅自将枪转借他人,违反了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导致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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