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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五千元红利该不该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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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28
第2版()
专栏:札记

这五千元红利该不该收?
6月中旬,在江苏省兴化县采访时,遇到一件怪事:一笔五千元的红利争来议去几个月竟无人收。
1985年春天,这个县的供销社投资两万元,和海南乡的养猪专业户郭仁敢联营办猪场。合同规定:郭仁敢保证一年出售商品猪一千头,每售一头猪、县供销社分红利五元。郭仁敢经过努力,一年出售商品猪一千头,纯收入二万二千五百元。郭仁敢按合同规定送交红利五千元,没想到县供销社竟不敢收。郭仁敢说:没有县供销社资金的支持,哪有我今天的成功?有鸡才能下蛋,我不能不执行合同。县供销社内七嘴八舌,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这样提取红利是违反政策的;有人担心,收下这笔钱,人家会说这是敲专业户的竹杠,宁肯不要钱,以免生是非。后来县有关部门也为此事开了会,但左右为难,议了几个月才做出一个决定:先挂起来,记在县供销社帐上,但不算收下,等两年合同期满后再说。
其实,县供销社大大方方收下这五千元就是了,并不违反政策。理由是,县供销社是农村合作企业,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拿出资金与农民联办猪厂,对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是有利的;而资金作为生产要素是有价格的,价格就是它的利息,使用资金的人要付利息,这是合理的,至于以什么方式支付,支付多少,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办就是了。
这件事说明,很多同志还不熟悉商品经济,常常对商品经济的一些规律不理解。兴化县供销社所分的红利,是资金的生息,收下是正当合理的。发展商品生产,就要珍惜生产要素。我国资金、土地等要素都十分稀缺,要发展商品生产必须尽可能提高利用率。在城乡一些地方常有侵占土地、浪费劳力、资金、损伤设备等事情发生。这些不珍惜生产要素的行为,是可以用经济手段加以纠正的。股金分红的做法,有利于资金的流动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在适宜的范围内理应提倡。我们应该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鼓励集体企业与农民投资,提倡合股联营。
本报记者 陈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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