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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物资交流指导委员会 不应任意把国家法令删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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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8-16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华南物资交流指导委员会 不应任意把国家法令删节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收到一本华南物资交流指导委员会编印的“广东土特产介绍”。在这本书的“有关出进口法令条例”这一栏内,他们翻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仔细阅读以后,我发现这部“海关法”已面目全非。编者只翻印了海关法第二十条至第一四五条,把篇、章、条的字样全删去,把原来的第二十条作为“一、”,以下就依次排列;更严重的是竟把原第一一四条、第一一九条都删去,把第一二○条并入第一一八条,把海关法条文中所引叙的条文数字也照这本书的排列次序改写,而且,还在好几个地方任意添减文字。此外也没有写明颁布的机关和年月日,这样,就很易使人误解,以为除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外,还有另外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我们认为这种任意删节国家法令的恶劣现象是非常有害的,希望能将这件事加以公布,以引起出版界的注意;同时,我们要求华南物资交流指导委员会更正并进行检讨。
海关总署新闻秘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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