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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农村牲畜用盐的几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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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30
第7版()
专栏:大家谈

对供应农村牲畜用盐的几点意见
你报6月26日第七版刊登题为《供应农村牲畜用盐亟需制定新的办法》的读者来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盐业政策上的许多规章制度已不适应变化了的经济形势。我省现行《农牧盐发售管理暂行办法》,援引的是1956年国家盐务总局关于农牧业用盐的有关规定和办法。那时,我国正值农业合作化高潮,这项规定也就反映了国家当时对农村合作经济的支持。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农村的羊、猪和大牲畜已由过去的集体饲养改变为农户饲养。集体的饲养场没有了,我省多数县、市就基本上停止了农牧盐发售。我们认为:畜力在一个相当时期内,还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动力;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对肉食、毛皮需求量也会大幅度增长。因此,应根据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的农牧业用盐的有关规定做一些调整,以促进养殖专业户和养殖大户的发展。
我的具体意见是:一、在发售范围上,规定达到一定养殖规模者就可以作为供应对象,牧区养殖规模的大小可适当放宽。二、简化农牧用盐审批手续,由乡政府审查,基层社供应,税务所监督执行。三、农牧用盐的产区应研究改制营养型农牧盐,发展农牧专用盐,易于人畜分开。四、加强市场管理,由盐务部门认真检查督促,防止人畜混用。山西省盐业公司 王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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