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阅读
  • 0回复

虐待老人法律不容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01
第5版()
专栏:毖后录

虐待老人法律不容
无锡市第四纺织器材厂黄兴南的父亲黄顺根已年过古稀,母亲也六十有八。一九八二年,黄家拆除私房得了一千九百多元拆迁费。同年,黄顺根为两个儿子操办婚事,花了四千多元,借债三千元。但是,黄兴南结婚后,以哥哥结婚比他多花了六百元为借口,不仅伸手向老人要钱,向母亲要金戒指,而且还要父亲每月付给他一百元的生活费。没有达到目的,黄兴南夫妻就虐待老人。
一天早晨,黄顺根叫黄兴南到门外拿些石子来。黄兴南非但不去拿,还一边骂、一边动手打他父亲。母亲急忙上前劝架,竟被儿子一脚踢倒在地。
对黄兴南打骂老人的恶劣行为,工厂领导人和居委会干部对他进行了批评。他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而对老人打骂得更凶。又有一次,为了一点小事,黄兴南一拳打在他父亲前胸;他母亲上前劝阻,竟被黄兴南的妻子推倒跌伤,卧床三个月不起。
此外,黄兴南夫妇还经常故意折磨老人:把老人晒在院里的衣服、被单丢在地上,把老人做好的煤球用水冲烂,往老人的火炉子里灌水,敲烂四只热水瓶,把菜帮等脏物扔在老人的床上,更有甚者,还经常在晚上把老人关在门外不让回家。
黄兴南虐待老人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江苏无锡通用机械厂 朱涌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