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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民主选举区、村人民政府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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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8-17
第3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民主选举区、村人民政府的指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民主选举区、村人民政府的指示,全文如下:
根据北京市第三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关于今年八项工作方针中全市的区、村人民政府一律实行民主选举的决议,上半年我们先在郊区做了试验,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这次试验,选举了一个区人民政府和八十五个村人民政府。由于进行选举时放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经过群众充分酝酿与反复讨论,所以收到很大成绩。许多确实好的干部,均连选连任;而人民认为不好的干部,如违法失职,作风不好或工作不负责任的,则被选掉了。八十五个村的村干部,落选的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这就大大地改善了村政权的领导成分。因而使人民和政府的关系更加密切了。干部的工作效率也显著提高了。根据以上经验,为了进一步建设人民民主政权,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普遍选举区、村人民政府,为此,经八月十一日本市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特作如下指示:
一、全市城区和郊区的区村人民政府,除已由选举产生者外,今年下半年必须一律完成民主选举,各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各区具体情况,选举区长、副区长及委员共十一人至十五人组成之。居民中少数民族较多之区,在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少数民族应占适当名额。
(一)为使城区各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任期和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任期一致,以便于进行选举,便于市与区在工作的布置和进行上,更能密切地联系与结合,城区各区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任期一律延长至一九五一年年终,但个别代表产生单位,如需要更换其代表,可与区协商委员会商定更换之。各区协商委员会委员名额,如有必要,亦可适当增加,但总数不得超过十九名。城区各区第一届第四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即在八月份内召开,并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区人民政府。
(二)郊区区、村人民政府选举工作,在秋收前后完成。
二、做好选举的关键,在于深入宣传,放手发动群众,进行充分酝酿。候选人名单,应由选举人酝酿讨论提出,不得包办或干涉。选出来的区长、区人民政府委员、村长、村人民政府委员,除发现有应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区长、区人民政府委员,本府即一律予以批准。村长、村人民政府委员,则由该管区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并报本府备案。
(京市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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