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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引起的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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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03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照片引起的纠纷
上海服装厂李师傅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李雯中,大大的眼睛,胖胖的脸蛋,可爱极了。一九八五年五月的一天,李师傅带着未满周岁的女儿,上爱民摄影社拍照。该社摄影师吴奇在为小雯中摄影时,向李师傅要求将雯中的影照陈列在该社橱窗里,李师傅同意了。一九八六年一月,李师傅在百货商店发现女儿的那张照片出现在塑料肥皂盒上,即向有关单位提出异议,并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九日以李雯中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至上海市某区法院,告爱民摄影社未经同意擅自将他人照片头像让工厂作为商品外观设计图像,有损其女儿人格,要求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同时要求经济赔偿。
李雯中的照片头像怎么会跑到肥皂盒上去了呢?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一九八五年六月间,摄影师吴奇整理照片时,其好友郭峰向其索要了这张照片,并提供给日光印刷厂作年历画,后来该厂因故未用,他又将该彩照介绍给大光明塑料厂做肥皂盒上的商品外观设计图像,大光明塑料厂制成十万只塑料肥皂盒成品后投放市场销售。
上海市某区法院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权利不容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民的肖像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爱民摄影社摄影师吴奇未经被摄影者同意私自将其肖像提供给他人,而日光印刷厂与大光明塑料厂则以营利为目的,也未征求本人意见将该肖像作了商品外观设计图像,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故应停止这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并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爱民摄影社摄影师吴奇、日光印刷厂、大光明塑料厂各赔偿李雯中经济损失八十元。 陈奇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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