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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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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03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气死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田文声
在上海市某区一幢公房里,住着张家和李家。两家合用一个厨房,几十年相安无事。可是,近年来常为使用公用面积发生争执。张某脾气暴躁,蛮横无理,经常谩骂,并在弄堂内散布谣言,诽谤中伤李家。李家妈年老多病,一再忍让。1985年11月21日,李家妈端菜进厨房,跟在后面的张某嫌她走得太慢,伸手推了一下,当即引起争吵。张某当众破口大骂,肆意侮辱李家妈,李家妈气得昏倒在地。经医生检查,病人因精神受刺激导致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
有人以为,“打死人要抵命,气死人没关系。”其实不然。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就包括用口头散布侮辱、诽谤性的言论在内。张某为了使用公用面积的小事,发展到散布诽谤言论,肆意寻衅,公然侮辱李家妈,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应当受刑事制裁。
三天后,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过大量调查和开庭审理,1986年1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张某采用谩骂、散布谣言等方法,公然侮辱被害人,且造成被害人精神受刺激引起脑溢血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侮辱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和丧葬费人民币四百元。这起案件告诉我们:社会主义邻里关系应在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基础上和睦相处,有矛盾应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切勿头脑发昏、丧失理智,做出损人又害己的蠢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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