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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制的重要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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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04
第4版()
专栏:短评

健全法制的重要措施
经常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法规清理的过程,就是周恩来概括的不断对法规进行“废、改、立”的过程。
法规作为上层建筑,既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又直接为经济基础服务。经济基础不断变化和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法规,也必然相应地发生变化,应当废止的及时废止,应当修改的及时修改,应当新立的及时制定发布,以便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法规就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甚至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建国三十多年来,国务院(包括前政务院)制定发布和批准发布了大约三千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规制定时在内容上、程序上和形式上就不完全统一,彼此之间以及同宪法和法律之间,有一些重复、矛盾甚至抵触现象。如不及时加以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各级国家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执行中,就会感到无所适从,或各执一法,互相扯皮,影响法规的严肃性。恩格斯说:“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情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要使法规内部关系和谐一致,更好地发挥作用,就必须经常加以清理,不断进行废、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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