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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 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 军法处判决一九五一年度军判字第一一四六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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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8-18
第1版()
专栏:

  中国人民解放军 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 军法处判决
一九五一年度军判字第一一四六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瑞卿
被告 李安东(Antonio Riva),又名汤尼(Tony),男,五十五岁,意大利人,住北京市第一区甘雨胡同乙十七号,现在押。
山口隆一,英文化名Frank,法文化名Francois Antoine,中文化名刘逸,男,四十七岁,日本人,住北京市第一区甘雨胡同十六号,现在押。
马迪懦(Tarcisio Martina),男,六十四岁,意大利人,住北京市第一区乃兹府甲六号,现在押。
魏智(Henri Vetch),男,五十二岁,法国人,住北京市第一区船板胡同五十五号,现在押。
哲立(Quirino Victor Lucy Gerli),男,五十六岁,意大利人,住北京市第五区南池子官豆腐房十五号,现在押。
甘斯纳(Walter Genthner),男,三十九岁,德国人,住北京市第一区甘雨胡同丙十七号,现在押。
马新清,男,三十一岁,北京市人,住北京市第五区南池子普渡寺东巷九号,现在押。
右列各被告因充当美国政府特务间谍、阴谋武装暴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情一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瑞卿以检一字第二十三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经本处审理终结,判决如左:
主文
被告李安东、山口隆一为美国政府搜集我国情报,策划武装暴动、谋杀我国家元首及中央人民政府其他首长。两被告均处死刑。
被告马迪懦为国民党匪帮组织特务武装,破坏解放区,为美国政府搜集我国情报,并为阴谋暴动充当美国政府特务的李安东隐藏军火武器,处无期徒刑。
被告魏智搜集我国情报,供给美国政府,窝藏阴谋暴动充当美国政府特务的山口隆一,处徒刑十年。
被告哲立为美国政府搜集我国情报,处徒刑六年。
被告甘斯纳为美国政府刺探我国情报,处徒刑五年。
被告马新清为充当美国政府间谍的哲立供给与传递情报、隐匿财产,处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十五年。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李安东
被告李安东自一九一九年来中国后,即一贯进行危害中国人民的活动。一九二三年至一九二四年间,在天津开设意亚公司(The Asiatic Import andExport Co.),曾多次兜售军火给北洋军阀曹锟、齐燮元等,供其进行残害中国人民的内战。一九二六年在北京组织法西斯党支部,自任支部长。一九三四年任意大利法西斯政府派来中国之“意国空军指导团”的秘书长,协助蒋介石匪帮先后自意大利购入大批飞机,并在南昌、洛阳两地,帮助修建飞机场,训练屠杀中国人民之空军。七七事变后,与日本“北支那方面军司令部报道部”高级特务日高富明,在华北各地区搜集情报,供给日本侵略军,以便其进攻我华北抗日根据地。
该被告于一九四八年三月接受前美国驻华大使馆驻北平武官处上校武官包瑞德(Colonel David Dean Barrett)所给与的间谍任务,收罗日本特务山口隆一充当情报员,又指挥充当美国政府间谍的马迪懦、魏智、哲立、甘斯纳、马新清等,分头搜集有关我解放区军事、政治、经济等情报,由该被告转报包瑞德。
北京解放后,该被告继续在包瑞德指使下,以天津老世昌公司(James Walter and Sons Co.)北京代理人身份为掩护,继续进行间谍活动;该被告又指使山口隆一刺探我中央人民政府首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以及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的履历、住址、电话和汽车号码,制成卡片,伺机进行破坏活动,并搜集有关我中央人民政府的政治、军事、经济等情报,由该被告转达包瑞德和其他美国间谍机关。
该被告于一九五零年与山口隆一同谋以其预先置备的迫击炮、手枪、手榴弹和弹药等,企图乘我国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周年纪念盛典时,实行暴动,炮击天安门检阅台,谋杀届时出席大会的我国家元首及中央人民政府其他首长。此项暴动计划,事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破获,该被告所藏六零迫击炮一门,手枪一支,手枪及步枪子弹二百三十五发,国民党南昌防空演习总裁部聘函一件,日本“北支那方面军司令部报道部”所发“身份证明书”等两件,及李安东供给包瑞德的情报、李安东和包瑞德、山口隆一等有关间谍活动的往来函电等五百二十五件,一并在其住所搜获。
被告李安东对上述犯罪事实已亲口供认,并有供其犯罪之军火武器及山口隆一的供词等为证。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四两款,第二十条各规定,判处死刑。
二、被告山口隆一
被告山口隆一于一九三八年来我国青岛,历任日伪“华北航业协会”及日伪“华北航业总工会”科长等职。一九四四年来北京,任日伪“华北航业总工会北京办事处处长”,专事搜集华北沿海船舶及中国人民抗日游击队活动的情报,供给日本海军省。
一九四六年一月,该被告在北京参加美国战略情报局(Office of Strategic Service)充当美国政府间谍,又于同年三月参加国民党国际情报机关,搜集关于中国共产党和解放区的情报,供给美国战略情报局。自一九四八年三月,该被告与李安东发生间谍关系后,除继续以情报直接供给美国间谍机关外,又以相同的情报,供给李安东。其情报的主要内容,是我国解放区的军事、政治、经济情况。
一九四八年十一月,美国政府间谍机关,命该被告于北京解放后即行潜伏,继续进行间谍活动,并发给活动经费。该被告即潜伏于东交民巷台基厂魏智所开设的法文图书馆(The French Book Store)内,以“中文部图书目录编辑”的名义,作为掩护,与魏智共同搜集情报。
北京解放后,该被告仍继续为李安东搜集情报。一九四九年秋,又直接与前美国驻华大使馆驻北平武官处上校武官包瑞德建立间谍关系。据该被告自供,包瑞德很重视他的情报,故于同年十二月下旬,将其简历及活动情况报告东京美国占领军总部,并将其月薪增至一百五十美元。从此,该被告活动更为猖狂,竭力搜集有关我东北、华北的战略情报,报告东京美国占领军总部。
一九五○年,该被告开始与李安东共同阴谋准备武装暴动,企图于十月一日炮击天安门,并将阴谋暴动的意图报告东京美国占领军总部。同年五月至七月间,该被告秘密测量天安门形势,绘制射击图,在图上以带箭头的弧线,指向天安门检阅台主席位置,并于九月十六日,将该图附带说明寄往东京美国占领军总部。该被告并和李安东秘密商定如期实行这个计划。事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破获,该被告所藏射击天安门图稿一件、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委派令等十二件,情报稿四十八件,中央人民政府首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履历卡片二百一十件,及情报材料、间谍证件、和与李安东有关间谍活动的来往信件等一千零九十三件,一并在其住所搜获。
被告山口隆一对上述犯罪事实均已供认,并有其所测绘的天安门射击图稿及李安东的供词等为证。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四两款,第二十条各规定,判处死刑。
三、被告马迪懦
被告马迪懦于一九二五年由“罗马教廷”派遣来中国,历任天主教河北易县教区主教、前“罗马教廷驻华公使”黎培里(Riberi)的“北京代表”等职。历年借传教为掩护,进行间谍活动。
早在日本侵华时期,该被告即在河北易县一带,搜集我抗日军事情报,供给日本侵略军,并将八路军动向图一件,用红笔标志,送交日军。一九三九年,该被告又帮助易县汉奸组织“维持会”,协助日本侵略者奴役中国人民。一九四○年至一九四一年间,该被告又历次迎接日军,入驻其教堂,作日军攻击我抗日部队之基点。
一九四七年四月,国民党匪军邱行湘师驻在易县,该被告曾协同其组织特务武装“便衣队”。由该被告命意籍神甫白克礼(Marco Blasutig)在易县附近梁各庄一带,招罗匪徒,充当“便衣队员”,刺探易县附近解放区军事情况。一九四七年五月间,其“便衣队”曾在易县东北五六里处逮捕八路军人员五人,交与国民党军,以后迄无下落。该被告并经常派遣神甫借传教为名,四出搜集解放区军事情报。
一九四七年六月,易县解放前夕,该被告为国民党匪军护送至北京后,充前“罗马教廷驻华公使”黎培里的“北京代表”;同年十一月,经李安东介绍结识前美国驻华大使馆驻北平武官处上校武官包瑞德后,即充当美国政府间谍,受李安东指挥,并为李安东隐藏军火武器及情报稿。
该被告在北平解放前后,刺探我国军事、政治、经济各方面的情报,如“关于长辛店地区及其周边地带的经济情况”,“拒马河水力发电工程补充情报”等交由李安东转报包瑞德。另外又供给黎培里以“四平街战役”,以及抚顺、察哈尔、宣化、佳木斯等地情况的书面情报。该被告从事间谍活动情况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侦悉并经李安东证实后破获,当在其住所搜获情报稿六件,供李安东等阴谋暴动的迫击炮弹、步枪子弹、手枪子弹等二百五十九发,手榴弹八枚,及迫击炮弹弹头和底火、兵器零件等二百七十三件。
被告马迪懦对上述犯罪事实已供认不讳,并有在其住所搜获的军火武器及情报稿等为证。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一、三两款,第七条第一、四两款,第二十条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
四、被告魏智
被告魏智于一九二○年来中国,一九四一年继承其父在北京开设法文图书馆。北京解放后,该被告以其营业为掩护,搜集关于我国经济、文化等方面情报,供给李安东。自一九四八年起,窝藏阴谋暴动充当美国政府特务的山口隆一,且供给其情报。一九五○年四月前美国驻华大使馆驻北平武官处上校武官包瑞德撤退后,该被告继续搜集情报,寄交香港美国领事馆转交包瑞德。
被告魏智对上述犯罪事实已供认不讳,并有在其住所搜获的情报稿和山口隆一的口供为证。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各规定,判处徒刑十年。
五、被告哲立
被告哲立一九二一年来北京,一九三○年在天津海关任一等帮办,一九三八年任职秦皇岛税务司,一九四三年起,为日本宪兵作谍报工作。
该被告自一九四五年与美国政府间谍机关发生关系后,即借经商或教书为掩护,搜集有关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等情报,供给前美国驻华大使馆驻北平武官处上校武官包瑞德等。
被告哲立对上述犯罪事实已供认不讳,有其笔录附卷可稽。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四两款,第二十条各规定,判处徒刑六年。
六、被告甘斯纳
被告甘斯纳于一九三八年来北京,任德国宝世公司(Robert Bosch Co.Ltd.)北京代理人。一九五○年六月间,该被告借贸易为名,到长辛店铁路工厂及通县国营农场等地,为充当美国政府间谍的李安东搜集情报。
被告甘斯纳对上述犯罪事实,已承认不讳。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各规定,判处徒刑五年。
七、被告马新清
被告马新清曾于一九四六年至一九四七年间,两度任美军翻译。一九四九年三月间,该被告为充当美国政府间谍的哲立供给与传送情报,隐匿汽车三辆、房产十六间。
被告马新清对上述犯罪事实,已供认不讳。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前半段,第二十条各规定,判处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十五年。
处长 王斐然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七日(附图片)
充当美国政府特务间谍的七名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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