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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著名法学家陶希晋答本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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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10
第4版()
专栏:

  建议制定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著名法学家陶希晋答本报记者问
最近,记者走访了著名法学家陶希晋,请他就如何完善行政立法谈谈自己的看法。
陶老说,这个问题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上的重要问题,具体说包括两方面,一是要制定行政法,一是要制定行政诉讼法。
问:现在,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行政法,请您谈谈这个问题。
答:好。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所以,我们可以说,行政法也就是国家进行组织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国家组织和管理国家事务活动的广泛性,决定了社会主义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包括经济、教科文卫、人事、外交、军事、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经济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多,是行政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问:当前,完善行政立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在当前的我国,完善行政立法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法律体系来说,宪法统率下的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构成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以数量而言,绝大部分是行政法律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们行政法制观念淡薄,对行政法理论缺乏必要的研究,因此,在行政立法方面,往往就事论事,碰到什么问题就立什么法。所以,行政法律规范数量虽多,但彼此之间重复、矛盾和空缺相当严重,没有统一的原则和结构,构成不了严密的法律体系。因此,现在说我国法制还不健全,主要是行政法不够健全。这种状态,不应当再继续下去了!
第二,完善行政立法是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重要手段。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企业活力,这需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进行调整,也就是需要行政法与民法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地促进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另外,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果,也需要用法律形式适时固定下来,从而促进改革深入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的行政管理活动要适应改革的发展,也需要用行政管理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原则,使法律管理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行政管理的主要形式。
第三,完善行政立法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因行政侵权而遭受损害时,在不少情况下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或者是投诉无门;或者是不远千里来信来访,问题往往得不到解决。实践证明,人民民主不法律化制度化,就不可能消除顽固的官僚主义,就不可能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要使一部庄严的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施,使它能切实保护公民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就必须有一部严肃的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并设置处理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法庭。我们完善行政立法,设置行政法庭,就是要受理、保障公民和单位的控诉权利,追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者的行政责任,如若连带涉及到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则应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四,完善行政立法是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近几年来,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案件时增时减;社会上及党内也存在不正之风。可以说,当前各地那些“大案”、“要案”,以及那些严重不正之风,没有一件不与我们行政立法不完善有关。所以,完善行政立法,对于打击犯罪,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社会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们还缺乏必要的行政监督手段。而没有监督,必然会助长官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必然会给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坏人以可乘之机。
第五,完善行政立法是及时解决行政纠纷、行政案件的需要。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纠纷和行政案件不断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和案件得不到及时、适当的处理,势必会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使行政管理无法顺利进行。由于现在还没有作为基本法的行政法及其诉讼法,这方面的问题正变得越来越突出。例如有的行政纠纷和行政案件管辖不清,使得受理困难,甚至该受理的也不受理。有的行政纠纷和行政案件虽然受理了,但在审理过程中许多问题无法可依,使审理产生困难。这个问题不解决,必然阻碍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六,完善行政立法,对于行政体制改革和加强行政机关的自身建设,也是十分必要的。当前,我国的行政机关虽然经过前一时期的精简整顿,但人浮于事、不精不简的现象依然存在。同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不明确,奖罚制度不严格,工作效率很低。另外,党政不分的情况也比较普遍。这些都与行政法制不健全有关。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行政管理中必须广泛采用民主的办法,包括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管理。这就要求尽可能快地完善行政立法,使国家行政机关和一切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并以高效率的姿态进行工作,使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突飞猛进。
问:为了完善行政立法,当前主要应当抓什么?
答:建国之后,我们制定了不少单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又陆续制定了一些单行的行政法律、法规,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文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试行)”、“药品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身份证条例”等,国务院通过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海关进出口税则”、“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发明奖励条例”等。但是,目前缺少一个将这些单行法律、法规贯穿起来的,为一切行政单行法律、法规所应共同遵守的规范和主要原则。行政纠纷和行政案件的处理,也往往由于没有行政诉讼法而无法可依。所以,在制定一些急需的行政单行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抓紧制定作为基本法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使我国行政立法有纲有目,系统化、制度化。我国现在已经有了完善行政立法的有利条件。不仅有与之相协调的许多法律,而且正处在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大好时机,只要法律工作者与有行政实践经验的同志密切结合,争取在“七五”期间完成法制建设上这一任务,完全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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