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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就业与我国劳动制度的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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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10
第5版()
专栏:

  择优就业与我国劳动制度的改革
  练岑
社会主义时期应当允许择优就业
劳动制度,从理论上说,主要是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和途径,它是由一定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情况下,生产资料属于劳动者全体所有,这种经济关系反映到劳动制度上,就是每个劳动者对劳动岗位的平等选择权。但是,劳动者是否因此就可以在任何劳动岗位上就业呢?不可能。这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生产工具的状况是多层次的:有自动化、半自动化、机械化、半机械化的生产设备,还有大量简单、小型、粗陋的手工工具;劳动者的素质诸如文化程度、劳动技能、熟练程度等也各有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劳动者只能分别和不同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要改变这种情况,需要经济高度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极大提高,这是我国当前生产力水平所不能解决的。同时还由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差别的存在,人们对劳动岗位的平等选择权只能是相对的,各个劳动者只能选择和自己的劳动力状况相应的劳动岗位。
还应该看到,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一方面,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有其独立的经济利益。如果在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体制下,国家行政机关把不符合企业需要的劳动者分配给企业,企业还可以勉强接收的话,那么,当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时,它就不愿接受劳动力的统配制,而要求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劳动者进行选择。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劳动是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在什么岗位上就业,还牵涉到劳动者个人的经济利益。劳动者要求劳动岗位和自己的专长、爱好相一致,从而有利于发挥和发展自己的能力,做出最大的贡献,取得相应的报酬。因此,劳动者对劳动岗位也要求有选择的权利。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时期,只有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选择及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才能达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最优结合。
择优就业是劳动制度的一项改革
解放后,我国逐渐形成了统包统配、“铁饭碗”的劳动制度。这种劳动制度对安排劳动者就业和稳定社会秩序都起了很好的作用。但它否认劳动者的择业权,否认企业用人的自主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对劳动者统包统配,致使一些劳动者的特长得不到利用,才能难于发挥;也有些劳动者不符合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却不能辞退。这种劳动制度必须进行改革。
第一,改革招工录用制度。在招工、录用上,由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长自愿报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允许辞退和辞职。随着技术革命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旧的劳动岗位不断淘汰,新的劳动岗位层出不穷;原来的劳动岗位对劳动者需要的数量和质量也不时变化;用人不当、学非所用的情况不断发生。基于上述原因,劳动者必须适当流动。当劳动者在某个劳动岗位上不能发挥其特长时可以辞职;劳动者不适合劳动岗位的要求,用人单位也可以辞退。这对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都是有利的。当然,也不能把这两权绝对化。
第三,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和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相互选择、能进能出及其各项待遇,直接涉及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经济利益。为了协调这种利益关系,就需要有关当事人进行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和调整劳动中的各种关系。
这种做法会不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出现“雇佣关系”,从而损害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我们实行的劳动合同制和雇佣劳动制有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的劳动合同,是资本关系的表现形式,体现的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者的关系。社会主义的劳动合同,体现的是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劳动合同制并不损害劳动者主人翁的地位,恰恰相反,它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劳动者主人翁的地位。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有效地防止对劳动者打击报复,保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从另一方面说,一些人占着劳动岗位不愿干或不能干,没有劳动效益或效益很小甚至负效益,本应予以辞退。通过这种辞退可以使他在愿意干、能够干的劳动岗位上重新就业,这样做并不是对其主人翁地位的损害。
改革固定工制度,会不会使劳动者没有职业保障?回答也是否定的。把职业保障绝对化正是固定工制度的弊端。实行劳动合同制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职业没有保障,这种保障是劳动者勤奋学习、积极劳动和努力工作的结果。有人说固定工制度有利于劳动者熟练地掌握技术。实践证明,实行固定工制度,正是由于有了“铁饭碗”而使有些人不求上进;相反地,劳动合同制却为劳动者通过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技术能力,从而找到自己理想的劳动岗位敞开了大门。
有的同志主张企业采取多种用工形式,可以招收合同制工人,也可以招收固定工。这种主张混淆了劳动合同制和用工形式。推行劳动合同制要求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其中包括长期工、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首要特点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能进能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辞退工人。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合同制工人干得好,企业也需要的话,可以长期在某个单位劳动,直至退休;固定工人干不好的也可以辞退。固定工的用工制度也要逐步搞活。在这种情况下,新招工人就不宜再沿用固定工的形式了。
劳动制度的改革要配套进行
实行劳动合同制要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管理制度。
要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劳动制度上的择优就业、能进能出和按劳分配是统一的。根据按劳分配的要求,劳动报酬主要看其劳动贡献,在劳动制度上应允许劳动者选择职业。另一方面,择优就业、能进能出,要求企业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对于劳动者的最佳年龄、最大贡献,应该给予最高工资。如果不是这样,劳动者流动后,贡献小,工资高,新的工作单位就不会接收。工资随年龄上升,而和贡献脱节,有碍劳动力合理流动。
要改革职工福利制度。职工福利设施,如食堂、浴室、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文体活动场所等,本单位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都可平等地享受。问题最大的是职工住宅。按它本身的价格计,一套两居室的住宅,应收月租五六十元,但职工每月实缴房租仅几元钱。为此各单位是不愿把住房分配给合同制工人的。低房租政策对固定工流动也是不利的,有的单位用收回住房来钳制固定工流动。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实行住宅商品化,按住宅价格缴纳房租,同时提高工资水平。
劳动保险制度也要作相应的改革。劳动者在哪个单位劳动,哪个单位除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发放工资外,还要承担其保险责任。病、伤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等,合同制工人应和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受同样待遇。问题是退休养老保险。过去的劳动保险制度应当改为社会保险。企业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单位,在竞争中,它本身存在着盛衰存亡,是不能承担保险人的责任的;各企业新老职工比例不同,保险负担差别很大,不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今后,应成立社会保险机构,统筹保险基金,企业应为本企业所有职工缴纳保险费。
搞好待业工人的管理。根据择优就业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互相选择,可以辞退、辞职,社会上必然有一些人处于待业状态。这就需要发展和加强调节劳动力余缺的组织——劳动服务公司。由劳动服务公司吸收各单位富余人员,帮助他们开辟新的生产门路或对他们进行转业培训,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要保护待业人员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岗位的平等选择权,他们可以经过招工程序,重新就业。劳动服务公司对社会待业青年,也要组织培训,指导他们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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