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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滥收“以工补农”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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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12
第2版()
专栏:来信

  不应滥收“以工补农”款
最近,我们在青岛市郊农村调查,看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滥收“以工补农”资金。
有一个乡搞了个“以工补农意见”,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男女公民,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者,每人每年向所在村交公积金三十元;不按时如数上交的,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分别予以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上述规定引起了许多务工经商农民的不满。有的说:国家的税费俺一分没少交,为啥又要从俺身上揩油?有的说,俺和种粮户一样承包土地,一样交各种提留、粮食,只因俺多找了个进钱的门路,就非让俺拿钱“补农”,那俺的“农”谁补?有的个体户因此准备交证不干了。
类似这种滥收资金的情况,在其他一些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实行包产到户后,集体经济单位所需要的公积金、公益金,来自承包户上交的提留。在目前情况下,承包专业户、自营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他们上交集体的提留中已包括了公积金、公益金,所以再用“以工补农”的名义向他们提取资金就不合理了。国家和许多省、市都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外,不准对个体户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行派工、派款、派物。
“以工补农”的方针是正确的,至于资金,主要应从乡镇企业的税收增长部分中提取。那种不分集体、个体,不管承受能力大小,实行“草驴叫驴一鞭赶”的做法是不对的。
青岛日报社 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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