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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区人民法院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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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8-21
第3版()
专栏:

  做好区人民法院工作
王斐然
北京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的指示,和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的要求,在一九五○年九、十月间,先后在城区建立了三个区人民法院,在郊区建立了一个区人民法院,并在各区人民法院所辖的行政区内设立审判组。十个月来,区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司法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干部认真负责、积极努力下,已经获得一定的成绩,证明在大城市中建立区人民法院是合乎人民需要的。
第一,区人民法院的建立,大大地便利了人民,使人民的纠纷,简便而迅速地获得合理解决。建立区人民法院之后,人民不出本区即可进行诉讼;初审不能解决者上诉到市人民法院,即可及时地获得终审判决,大大地节省了人民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由于区人民法院比市人民法院更易直接接近群众,调查了解情况较易深入,因而工作效率比过去市法院就有了显著的提高:过去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平均每人每日结案○·七案,现在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每人每日结案一·五案。因此人民对于区人民法院的建立普遍表示拥护,称赞,他们说:“人民政府真是为人民服务!”因此,人民把所有的纠纷统统请求区人民法院解决。自区人民法院建立后,人民法院解决的人民纠纷比过去增加了百分之五二。在区人民法院成立前,市人民法院每月平均收案一千九百七十四件;区人民法院成立后,市人民法院与区人民法院每月平均收案五千零一件。
第二,区人民法院的建立改变了过去市人民法院严重的积案现象,使市人民法院的工作由被动转为主动。去年五月,市人民法院未结的案件中,三月以上未结者,有一千四百二十九件;今年五月,市人民法院与区人民法院未结的案件中,三月以上未结者,仅四百七十九件,约减少了三分之二。这样,不仅使群众纠纷获得及时解决,同时也使市人民法院便于集中精力来处理反革命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研究政策法令,教育干部、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改进与提高工作。
第三,由于区人民法院更易直接联系群众,更深入地了解群众的要求,同时较易受到群众直接的督促与帮助,因此更便于摧毁反动的司法工作的成规,创造人民司法工作的一套新的工作方法。各区人民法院在审讯中,大多采用了就地审讯,就地调解的方式,并注意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就大大便利了人民,并获得人民的支持。例如:郊区人民法院在发土地证时派干部到区人民政府土地科工作,协助解决群众的纠纷,并到村里开“宣判”会,通过具体案件宣传政策法令,教育了群众。北城区人民法院有系统地进行婚姻法宣传,举办婚姻法的讲座,使很多妇女知道了婚姻法。在处理房屋案件时印发旁听证,使房屋修缮委员会各分会委员轮流旁听房屋案件的审判,提高他们对房屋政策的认识,无形中等于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添了助手。此外,并分区向群众讲解房屋政策,截至五月底,共作报告十三次,听众二千六百余人,收效很大,有的群众听了报告后,马上动工修房。这样,就打破了旧日司法工作的“孤立”的办事态度,而能很好地服从与配合政治任务去进行工作,使人民感到现在的司法工作者真正是为劳动人民服务而不是站在人民头上的“官老爷”,法院真正是为人民办事的地方,而不是“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衙门”。这一变化,是人民司法工作区别于反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所在。
但在另一方面,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仍存在着不少缺点,尤其是在工作作风与工作方法方面:第一、由于案件多、干部少,各区人民法院都已有一些积案。截至五月底止,未结的案件共有二千四百八十件。其中,刑事案件积压在一月以上、民事案件积压在二个月以上的,共有五百五十件。第二、各区人民法院对尊重与保障人权有时注意得不够,有滥押的偏向。有的审判员动不动就说:“押起来!”有的审判员,在当事人不照实招供时,就加以手铐。第三、有些干部的工作作风不好,不体贴群众的困难,不耐心说服群众,有时当群众催案时,就反责群众说:“我们收案很多,你才递状一两个礼拜就来催。”个别同志甚至蛮横地说:“我又不是侍候你一个人的。”有的干部在宣判时,不进行宣传解释,像宣读“圣旨”一样,念完主文了事。有的干部还残存着旧法官的架子。第四、有些干部对工作缺乏严肃负责的精神。他们调查了解情况不够深入,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不够,致使有时处理问题主观片面。
为了更好地做好区人民法院的工作,首先,每一个干部要重视自己的工作。各区人民法院的干部,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以改进工作,提高自己。不要“这山望着那山高”,而应当做到“行行出状元”。在不到五个月的光景内,结了一万三千多件案子,这是一个不小的成绩,也就是区人民法院干部对人民的贡献。但是,如果不去迅速地处理这些案子,对人民该会是多大的损失!
其次,在工作作风、方法方面,要注意以下数点:
(1)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为人民服务。所谓“笑骂由他笑骂,好官我自为之”是反动法院官吏们处理案件的态度。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就该更多、更好地为人民办事。那种只愿受夸奖、不愿受批评的态度是不对的;我们应该冷静虚心地考虑群众的意见,对自己进行检查检讨。对某些重要案件,就是与最大多数人民切身利益有关的案件,在处理之前,要深入了解群众的要求,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审判之后,也要主动地、广泛深入地征求群众的反映。这样才能随时改进工作,以满足人民的要求。
(2)从实际出发。处理每个案件,都应首先了解案情,分析研究,然后加以处理。不要一接触案件,就按照条文去判。而要根据条文的实质和精神去解决问题。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妥善地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干部质量,发挥创造性。
(3)坚决肃清应付、敷衍的态度。反动的司法工作者,对人民的利益根本是漠不关心的,因而对案件推拖、敷衍。人民法院的干部,就决不容许有这种作风。人民法院处理问题时,态度应当是严肃的、对人民负责的、实事求是的。对某一案件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不待上诉就主动地去纠正,即另审另判。这正符合“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精神,不但丝毫不损害司法工作的严肃性,而且能够加强司法工作的严肃性,提高了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
第三,必须认真保障人权,根绝滥押现象。区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务,是处理人民内部的纠纷。因此,对待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非有极特殊的原因,并得到上级法院批准时,一概不得羁押。至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是轻微的,对于案犯只要能不押的,也不要羁押。如果把不应羁押的当事人羁押起来,就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应该受到处分。在这方面最容易出毛病的是把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混淆起来,而一样加以惩罚。我们对犯罪行为要使用刑罚,对于不良行为则应适用教育批评,而不能判刑。
第四,继续加强理论学习、业务学习、提高政策水平与工作能力。各区人民法院半年来普遍地重视了业务学习,并已获得显著成效。如工作效率由今年二月每人每日平均结案一·二件提高到五月份的一·五件;同一时期由郊区人民法院上诉的十一个案件,也都维持了原判。在学习时,必须结合实际,作什么,就学什么,什么案件多,就主要地学习什么政策。这样“为用而学,学了就用”,收效就比较大。现在区人民法院的干部多数系参加革命工作不久的干部,工作经验很少,采取这样的学习方法,才能更容易接受与运用。
最后,现在各区人民法院都重视了清理积案的工作,并已开始大力进行。这是正确的,必要的。每一个干部都要严肃地看待这个问题。并认真结合执行爱国公约、展开爱国主义工作竞赛来进行,使人民的内部纠纷及时地获得合理的解决,以减少人民因积案而遭受到的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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