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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调整对专业银行存贷利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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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17
第2版()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调整对专业银行存贷利率
新华社北京八月十七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发出通知,决定从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款、贷款利率。
这个决定的内容包括:一、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由现行的月息千分之三点六调整为月息千分之四点八。二、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计划内的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月息千分之三点九调整为月息千分之五点四;计划外的临时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月息千分之四点二改为按不同贷款期限实行差别利率,贷款期限在二十天以内的月息千分之五点四,二十天以上至三个月的月息千分之五点七,未经人民银行批准逾期不还的按月息千分之九计收罚息。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临时贷款利率降低月息千分之零点三执行。四、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利率,暂维持原月息千分之三点六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指出,在一九八五年调整存款、贷款利率以后,各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上升,贷款利率水平也相应提高,致使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款、贷款利率明显偏低。为了加强对信贷规模的控制,促使专业银行尽量用自身的存款发放贷款,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转存款利率,应略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平均利率;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应高于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同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利差也不能过大,以防止专业银行把向人民银行贷款作为盈利手段;为了促进专业银行灵活调度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临时贷款,根据贷款期限实行差别利率,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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