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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的帮助下——记驻马店市律师事务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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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17
第4版()
专栏:

  在律师的帮助下
  ——记驻马店市律师事务所
今年4月2日,江苏省武进县邱市铸件厂、卢家巷聚春服装厂和芙蓉大桥服装厂几位当事人,千里迢迢来到河南省驻马店市律师事务所,要求帮助追付货款或货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并详细询问了案情。原来,这三个单位与河南省泌阳县国营种畜场农工商购销部签订了布匹、服装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发了货。但货到后,农工商购销部不予付款,三家供货单位多次催要没有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供货方提供的证据,对三起经济纠纷一一进行调查。一是今年3月1日,泌阳县农工商购销部到江苏武进县邱市铸件厂,签订了总标的为四万三千元的中长化纤布购销合同。合同对货物的规格、质量等作了明确规定。3月10日,铸件厂按规定将货发出,并于3月13日派员到驻马店办理了交货手续。农工商购销部验货合格,出具了收条。二是武进县卢家巷聚春服装厂,直接将七十件花呢男女西装上衣送到驻马店,农工商购销部验收后出具了收条,并答应立即汇款。三是武进县芙蓉大桥服装厂与农工商购销部在武进县签订了标的为五千六百一十元的服装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货到后先付款40%,其余款项于今年4月份结清。但货到后,需方迟迟不付款。
律师调查后认为,江苏三家供货单位向收货方追讨货款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今年4月3日,律师代理供方诉至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承办人详细介绍情况,提出了处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接着,律师又对被告进行法制教育,指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以及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被告认识到应负的责任,表示执行调解协议,承担义务。但原告坚持要追究被告的其他责任,并对协议提出异议。为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律师又向原告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向他们介绍被告方的经济情况,细致地做原告当事人的工作。原告方面的当事人高兴地说:“感谢律师对我们的帮助。律师事务所不仅为我们解决了纠纷,而且还为我们上了一堂法律知识课”。
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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