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阅读
  • 0回复

湖南省林业局存在单纯营利观点 使华北华东一些煤矿的坑木供应受到严重影响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8-22
第2版()
专栏:

  湖南省林业局存在单纯营利观点
使华北华东一些煤矿的坑木供应受到严重影响
湖南省林业局忽视国家工业建设的需要,在供应华北、华东国营煤矿坑木的问题上,表现出严重的单纯营利观点和局部观点,使一些煤矿因得不到坑木的供应而将近停工。依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木材统一调拨计划,华北、华东各国营煤矿一九五一年需用的坑木,主要由江西及湖南两省供应。其中湖南省应供应百分之四十八点五七。但到目前为止,湖南省林业局尚未供应到合同规定交货任务的三分之一。主要原因是该局想在调拨木材中多得利润。关于这一点,除本报八月十九日已报道的一些材料之外,从下面的事实更可以证明:
根据该林业局与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所订的调拨木材合同,规定每立方公尺木材在粤汉铁路沿线交货,调拨价为四十二万元,这比该林业局在粤汉沿线各车站收购价最少已高出二十万元,如该局在粤汉沿线临湘、羊楼司、路口铺、云溪四处车站收购坑木每立方公尺价格为二十二万元,在邓家塘车站收购,每立方公尺为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元。在耒阳、栖凤渡等车站收购价格更低。这就是说,该局用低价收购农民的木材卖给国家,一转手之间,已赚到百分之百以上的厚利。但该局还不满足,还要在调拨价之外要求增加百分之十五的育林费。按育林费系砍伐国有林时,由砍伐机关(林业生产机关)上缴的费用,理应计算在成本以内,并应包括在调拨价格之内,不得向用材部门另行征收。因此,该局征收育林费是不合理的,实际是变象提高调拨价格。对燃料工业部征收育林费,实际上必然影响工业成本。关于育林费问题,燃料工业部曾呈请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追加,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已一再通知育林费已包括在调拨价格之内。但该局仍坚持如用材部门不缴育林费,则不发给木材出境证。自今年四月至目前为止,经数度交涉,结果还是开了欠款条子才发给出境证,育林费问题终于还是没有解决。
此外,在交货地点的问题上,该局为了达到再增加一些运费的目的,不给需材部门以运输上的便利。照理交货地点应在铁路沿线车站,至少应在耒水上游东江地方的大河边。这样,燃料工业部才有办法将木材运出。但该局借口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按合同中规定二、三期应交坑木在“大河”边及湘桂、粤汉沿线各车站交货,未注明何处的大河边),竟将占二、三两季应交付的坑木总数三分之二的木材集中在离采伐地点很近而交通极不方便的河边。加以坑木材短,不能扎簰,一般应附于杉簰上,才能流放下来。该局掌握全部扎簰用的杉木长杆,有能力有办法负责扎簰。但该局并不这样作,把扎簰责任推到需材部门身上;并一再电催“再不点收,我们就不负责任”。实际上该局是想要需材部门再增加一些运费,才给运至交通方便的地点。由于以上原因,以致燃料工业部调拨的大批坑木现仍积存在湖南省境内,而一些国营煤矿的生产已因缺乏坑木而发生极大困难。湖南省林业局亟应对自己此种缺乏国家观念的营利观点与局部观点进行深刻检讨,并应立即在实际行动上加以纠正。
(林利)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