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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8-22
第4版()
专栏:信箱

  信箱
问:在捐献运动中劳资双方签订“增产捐献合同”或“爱国增产捐献公约”的办法是否值得提倡,是否会造成一方对另方的强迫和模糊劳资关系?
答:在捐献运动期间,许多地方许多企业单位的工人(店员)已与资方订立“劳资增产捐献合同”或“劳资双方爱国增产捐献公约”,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各地经验证明,要推动工商界捐献运动的发展,并使他们的捐献运动与增加生产、改善经营、增加收入的运动结合起来,就必须采取劳资协商的办法,并且应该用“劳资增产捐献合同”或“劳资双方爱国增产捐献公约”之类的形式把协商的结果固定起来。有的工商业家订立增产捐献计划时,不与工人(店员)协商,或者片面地订出过高的增加生产和增加收入的计划,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但在规定捐献办法时,劳资双方都应该采取民主的、平等的方式来与对方协商,同时双方最好分开规定各自捐献增产所得的一部分(除捐献增产所得外,工商业家尚可自愿捐献正常盈利的一部分,工人尚可自愿捐献每月一次星期日加班的工资或其一部分)。上述增产捐献计划或公约,可以成为劳资双方各自订立的爱国公约的一部分,但不能代替爱国公约(因为爱国公约还有其他内容,劳资双方一般也应分开订立),也不等于一般的劳资合同。只要如此,这些合同或公约的订立,就不会造成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对任何一方面不利,也不会模糊劳资关系,而且将会成为推动双方爱国捐献运动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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