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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的对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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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24
第4版()
专栏:

关于法人的对话
在明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中,有专门一章对于法人作了具体规定,足见法人问题非常重要。但到底什么是法人?建立法人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取得法人资格需要经过哪些必经的程序?对于这些问题,大多数人还不甚了解。为此,记者走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佟柔教授,请他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解答。
记者:什么是法人?法人有哪些特征?
佟柔:法人是除了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它是与自然人相对而言的。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的人;法人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它是一个社会组织体,不是基于自然规律而生长的人;第二,它应有独立的财产,即拥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第三,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三点是法人的基本特征。但一个机关团体、企业要真正成为法人,还要经过国家认可、批准。因此,《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记者:为什么要在我国建立法人制度?它有哪些优越性?
佟柔:法人制度之所以重要,它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法人的财产不再是参加法人的个人财产;法人的债务也不再是法人个人的债务。法人的经营活动不再决定于个人的意志,而是由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法人的存在也不因个人的社会地位高低而受影响,个人的生死荣辱与法人毫无关系。二、法人的管理是科学的,它有一定的章程,包括机构的设置、应该遵循的活动原则、各级组织的职能作用等,都有一套健全的科学管理程序。因为它的管理是科学的,所以它的经营是先进的,不容易垮台的。三、法人是在法律的严密监督下活动的,它的成立、经营活动以及其代表的活动,都要受到法律及社会的监督。比如我国的国营企业就要受到上级主管机关、审计、税务、工商行政、银行等机关的监督。因此,法人在社会上容易赢得信誉。
我国目前仍属于商品生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利用法人制度发展了商品生产,我们也同样可以利用它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在民法通则中确立法人制度,意味着在我国要让企业拥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应有的一切权利,同时,又使企业在国家各级组织机构的严密监督下,为社会创造财富。当然,这种监督是以不妨碍企业的正常活动为前提的。
记者:新的法人成立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佟柔:要取得典型的法人——企业法人的身份,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章程,审查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四项条件。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即具备了法人的正式资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教育科研等单位,只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就具有了法人资格。
记者:法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佟柔:法人有经营权;国营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还有所有权;法人对它经营的财产和归它所有的财产有不受非法妨碍的支配权,这也就是自主权。
法人的义务,就是它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要对其他民事权利主体承担全部法律规定的、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它对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下达的计划、指令,对国家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都有遵守的义务。
记者:过去有的公司没有自有资金,完全靠银行贷款起家,对这样的公司应该怎样看?
佟柔:象这样办公司,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是不允许的。因为它虽然有银行贷款,但自己没有物资保障,一旦在经营活动中出了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就无法赔偿。因此,法律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一旦经营发生问题,《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既有利于加强我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取信于外国法人;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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