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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鞋引起的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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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24
第4版()
专栏:

健身鞋引起的官司
伍高金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健身鞋厂,1984年年底,使用PVC人造革试制了A字牌健身鞋。这种健身鞋投产后未经检验许可,就直接投放市场销售,以每双十四元多的价格出售给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等八个单位四千八百多双。可惜,这貌似漂亮的健身鞋徒有其表,消费者穿到脚上没几个钟头,鞋面就龇牙咧嘴,无法再穿,于是顾客纷纷要求退货。由此引起了连锁反应,上海第一百货公司等单位又统统“物归原主”。
启东健身鞋厂接到退货以后,又与上海中国东方贸易公司签订了三千双健身鞋的购销合同,合同注明“该鞋属试产阶段,工艺上尚存在问题,鞋面会爆裂,因而削价处理,每双十元五角,销售后鞋面发生爆裂,由需方负责”。中国东方贸易公司购进这批鞋后,转售给江苏省的四个单位二千三百多双。不久,上述单位向该公司提出退货。因双方协商不成,遂向上海市某人民法院起诉。
受诉法院审理后,特请有关专家做出鉴定,结果确认启东健身鞋厂生产的A字牌健身鞋,鞋面材料抗撕性能较差,有关指标达不到标准,影响穿着性能,属不合格产品,无使用价值。启东健身鞋厂和东方贸易公司明知健身鞋是无使用价值的劣质产品,却为了牟利,多次转手出售,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于今年4月做出判决:确认中国东方贸易公司和启东健身鞋厂签订的购销A字牌PVC人造革健身鞋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至此这场健身鞋官司算是结束了,可是,目前社会上象这两家企业那样为了赚钱,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还时有发生,希望各级司法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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