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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各地清理今年在建项目的政策依据 国家计委制定八条具体办法 计划内外项目、大中小型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10月底前按新规定核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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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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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作为各地清理今年在建项目的政策依据
国家计委制定八条具体办法
计划内外项目、大中小型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10月底前按新规定核办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国家计委新近制定《关于清理在建项目的具体办法》,作为全国各地清理今年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政策依据。
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清理在建项目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更新改造等项目。既包括计划内项目,也包括计划外项目;既包括大中型项目,也包括小型项目。清理口径以统计局1986年6月底统计的项目为准。
这次清理要紧密结合控制今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编制明年计划进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凡资金、材料不落实的,建设和生产条件不具备、不配套的,投资效益差、技术工艺落后的以及不必要的重复建设项目,都应停建或缓建。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1986年计划外的项目停建。少数确实符合投资结构要求,经济效益好,资金、材料、设备已落实,需要建设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纳入国家或国家安排给各部门、各地区的计划规模之内。计划列为预备项目,未经批准自行转为施工的项目,也按计划外项目处理。
2.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点建设项目,由于与之配套的项目或配套工程建设进度跟不上的,应首先加快配套项目、工程的建设进度,使之同步投产发挥效益。如配套项目或配套工程无法加快,或加快后仍不能与主体项目配套建设,将影响主体项目投产后能源、原材料供应的,或者交通运输跟不上,使主体项目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应适当放缓主体项目的建设进度。其他项目,凡不能配套建设的,也按此原则处理。
3.加工工业在建项目投产后原材料、电力供应不能落实的,或在同一城市、同一地区内现有同类型的生产厂由于原材料、电力供应不足而影响生产的,应停建或缓建,未开工的暂缓开工。
4.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停建:
资金渠道多,由于互相“钓鱼”而没有落实资金的“拼盘”项目;原报概算偏低,或由于材料、设备涨价等原因使概算增加,资金无法落实,也无法自行“消化”的项目;资金来源不正当的项目(包括挪用流动资金用于基建投资的,自行提高产品价格筹集资金用于基建投资的,用银行贷款作为自筹基建投资的等等);未列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而用银行贷款安排的全民基建项目;地方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安排的非能源交通项目;材料、设备供应明显不落实的项目;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项目;所用设备是国家规定禁止生产的项目。
5.城镇“一条街”建设,凡未开工的,不得开工;已开始拆迁的,停止拆迁;已经开工的,应尽量缩小规模或缓建。
6.大规模的公路拓宽工程,凡要占用大量农田或拆迁大批房屋的应停建或缓建。
7.各种办公楼、招待所、高级宾馆等,包括以各种“中心”名义建设的,或以“翻建”名义新建的,凡未开工的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8.各种旅游设施,必须按国家旅游局的规划进行建设,凡在旅游局规划以外,又未报经旅游局批准的项目,应当停建。少数确实需要建设的项目,必须报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才能复工。
在建项目的清理按项目隶属关系进行。清理工作从8月下旬开始,到10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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