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阅读
  • 0回复

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从今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25
第2版()
专栏:

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从今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全国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各种发票,将由税务部门按全国统一的办法进行管理。财政部最近为此颁发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新旧发票的具体更换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但不得超过1987年。在规定的更换期间内,各地原有的发票可以继续有效。
这个办法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包括工业加工)以及从事其它业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均属发票范围。
这个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均不得印制、出售发票,也不得涂改、撕毁、转让(包括转让性代开)、销毁和拆本使用业务性发票。严禁伪造发票。
规定最后说,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华侨和外籍、港澳人员有关发票的管理事项,均不适用本办法。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