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阅读
  • 0回复

岂能亵渎“共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26
第4版()
专栏:漫话

岂能亵渎“共建”
刘世光
“共建”者,军民共同建设精神文明也。不言而喻,共建双方要互相帮助,互相支援。但也有这样的怪事:某部与驻地学校为共建单位,一日,学校校长找到部队领导,以“共建”关系要求借给他自己一套住房;部队领导没有答应,这位校长便留下一句话:部队住房有困难,看吧,以后你们子女入学也不会容易。
虽然这位校长的意愿没有实现,以后也没有影响双方的关系。但这件事却给人警示,如果以“共建”的名义假公济私,互赠实惠,岂不是将建设精神文明的协作关系变成了锈蚀精神文明的庸俗关系?“共建”不能成为互刮油水或互捞好处的幌子,更不能为个别人中饱私囊或为小团体从中获益,提供便利条件。
现在有些人往往善于在冠冕堂皇的理由下营私,在秉公办事的宣言后徇情枉法,这是不能容忍的。“共建”单位,军民双方只要出以公心,讲原则,讲党性,这种现象是可以杜绝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