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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土地者理当惩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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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27
第2版()
专栏:来信

倒卖土地者理当惩处编辑同志:
你报七月二十七日二版揭露的广西柳江县乱占、倒卖土地事件令人吃惊。
看了这篇文章,不禁想问几个“为什么”。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难道柳江县领导人没有学过?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其中指出:决不允许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而由柳江县长、县计委主任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综合开发公司,却依然我行我素,为什么?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柳江县的问题后,令其停止占用、倒卖,等候处理;自治区政府工作组也做出了“立即停工,等候处理”的决定,为什么乱占、倒卖土地的事态仍在发展?
该县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时,县里主要领导人居然说“先用再说,有事我负责”。现在,这一事件揭露出来了,知法违法者不是说“有事我负责”吗?现在到“负责”的时候了!最近国家颁布的《土地法》,就是处理柳江县乱占、倒卖土地事件的依据。广大群众正拭目以待,看有关部门是否能严格依法办事,给这一事件的责任者以应有惩处。
北京军区军事法院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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