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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汝棼在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说 制定企业破产法维护经济秩序 将促进国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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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27
第4版()
专栏:

宋汝棼在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说
制定企业破产法维护经济秩序
将促进国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结果作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企业破产法是必要的。它有利于促进我国国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他说,关于企业破产界限,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中央有关部门认为,目前我国有相当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甚少,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经营规模越大、贷款数额越多,资产负债率可能越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因此草案第六条关于企业破产界限的规定,难以适应我国某些企业的实际情况。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经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他说,关于整顿,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在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认可后,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整顿。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善后措施,宋汝棼说,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国务院已经通过了《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救济暂行规定》,本法对这个问题可以不作具体规定。经与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经委研究,建议删去草案中有关这一内容的第六章,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国家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前的生活救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宋汝棼说,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国营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三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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