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阅读
  • 0回复

何界生在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说 适应国境检疫要求 制定新卫生检疫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27
第4版()
专栏:

何界生在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说
适应国境检疫要求 制定新卫生检疫法
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为了加强我国国境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的议案。今天,卫生部副部长何界生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就这个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说,我国以前制定颁布的有关卫生检疫方面的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为了健全卫生检疫法制,必须制定新的卫生检疫法,以适应国境卫生检疫的要求。
她说,新中国成立后,为维护国家主权,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加强各项卫生检疫管理工作,于1950年和1951年先后发布了《交通检疫暂行办法》和《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此后,在1957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12月国务院六十六次会议批准,由卫生部部长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个条例和实施规则是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文本,保证了卫生检疫事业的发展。
何界生说,1979年我国正式承认了《国际卫生条例》。该条例自1969年以来,在世界卫生大会上,进行了多次修订。修订的内容是把斑疹伤寒和回归热改为国际监测传染病;鉴于天花病已在全球消灭,删去了有关天花病的条款;修改了对霍乱病要求预防接种证书的条款;要求各国开展传染病监测;加强对国际间的病媒昆虫及啮齿动物的控制与防除;对移民或者入境居留半年以上的人员和海员进行体格检查,交验健康证明等检疫措施。
她指出,这些新增加的内容,都未包括在我国1957年的《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内。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发布了《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
她说,这个法律草案共分六章,共计二十七条。规定了制订本法的目的、检疫机关、检疫对象,主要工作内容和疫情通报。明确了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传染病。规定了监测传染病的病种由卫生部确定和公布,以及在国内外发生传染病流行的时候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处理的程序。
她还说,对入、出境人员和船舶、飞机、车辆,物品检疫查验、临时检疫、国际间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也作了规定。
何界生最后说,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将会使我国的卫生检疫法规进一步得到完善,必将促进卫生检疫事业的迅速发展和提高。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