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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淳一向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报告 建议修改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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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27
第4版()
专栏:

项淳一向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报告
建议修改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草案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草案)》审议结果作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项淳一说,根据有的地方和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为了明确本条例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关系,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项淳一说,根据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使馆人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中国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他说,鉴于草案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同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关于享有本条例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规定不相吻合,建议将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对外交代表“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不予豁免。
项淳一说,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将草案第十六条修改为:“外交代表运进自用的枪支、弹药,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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