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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其琛说明中国和匈牙利民主德国领事条约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 有利于促进双方友好关系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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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27
第4版()
专栏:

钱其琛说明中国和匈牙利民主德国领事条约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
有利于促进双方友好关系发展
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受国务院委托,今天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说明。
谈到条约的起草经过时,他说,中匈签订领事条约是匈牙利驻华大使于1983年9月正式向我提出的。外交部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于1984年5月答复匈方,同意就签订领事条约进行谈判。在双方递交了各自的条约草案后,以外交部领事司田丁司长为团长的领事条约谈判代表团与匈牙利外交部领事司司长艾吉耶德·安多尔为团长的代表团,于今年5月15日至23日在布达佩斯就领事条约文本进行了谈判。双方代表团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了协议,并于5月23日由双方团长草签。6月3日,吴学谦外长访匈时,两国外长分别代表本国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匈领事条约。
关于条约的主要内容,钱其琛说,中匈领事条约共五十三条,其中主要内容是关于特权和豁免及领事职务。在特权和豁免方面,《中匈领事条约》的规定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并根据两国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某些方面参照我国与波兰、朝鲜签订的领事条约,特权和豁免的范围稍有扩大。对于领事职务,中匈领事条约规定得比较详细。总的说,与国际上的做法和我国同外国已签订的领事条约基本相同。
他指出,鉴于目前中匈两国均未在对方国家设立领馆,中匈领事条约规定,使馆可执行领事职务,该条约规定的领事职务可由被任命执行领事职务的外交官执行,从而保证领事职务的顺利执行。
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受国务院委托,今天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事条约》的说明。
他首先介绍了条约的起草经过。他说,自1959年中国、民主德国签订领事条约以来,国际局势和两国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考虑到1959年签订的中国和民主德国领事条约条款少,内容比较简单,与我国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同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相比,差别较大,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外交部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与民主德国重订领事条约后,于1984年9月向民主德国方面递交了我方条约草案。1985年5月和10月,以外交部领事司司长田丁为团长的中国谈判代表团与民主德国外交部领事司司长福格尔为团长的民主德国谈判代表团先后在北京和柏林就条约文本进行了商谈。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较快地达成了协议,于当年11月7日由双方团长草签了条约。1986年5月31日,在吴学谦外长访问民主德国时,两国外长分别代表本国正式签署了条约。
关于条约的主要内容,他说,总的来说,条约关于特权和豁免的规定基本上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相同,只是根据中国、民主德国两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在某些方面稍有扩大,但没有超出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所规定的范围。
钱其琛说,重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事条约》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我国与外国签订领事条约的草案范本及我已签订的领事条约的基础上谈判并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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