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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 两种意见 实施时机已成熟可率先出台 目前条件还不具备应先试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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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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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常委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
两种意见
实施时机已成熟可率先出台
目前条件还不具备应先试点
据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委员今天就为社会所普遍关注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了热烈的审议。
何英委员说,作为企业,其主要职能就是为国家创造财富,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反而浪费国家财富,那这个企业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他说,企业破产法通过后,会促使其它相应的配套法规陆续出台。所以,破产法可率先出台,不必等待。程思远委员说,一些企业破产已成为事实。匈牙利、南斯拉夫等国都先后实行了企业破产法,我们的时机也已成熟。刘瑞龙委员说,制定企业破产法势在必行,这是对经营管理不善企业的一个“黄牌”警告,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武器。裘维蕃委员说,破产法的实施,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解决现行经济体制上存在的问题。邓家泰委员说,实施破产法,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符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
在审议时,也有些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钱敏委员说,现在工业企业的几个基本法尚未颁布,先颁布破产法是不成熟的。因为工业企业法不颁布,企业的自主权是没有法律保证的。曹龙浩委员说,对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还是用关、停、并、转的办法好,因为目前企业亏损不完全是厂长能够负责的。雷洁琼委员认为,目前颁布破产法,条件还不具备。因为破产的原因很复杂,涉及很多问题。破产法颁布后,执行起来会有困难。马万祺委员说,制定破产法是必要的,但实施这个法还有一些问题尚待明确。
段苏权委员说,实行国营企业破产法还需要一些时间,应逐步积累经验,先搞试点,再逐步推广,这样更稳妥些。宋一平委员也建议,实行破产法前,可先搞试验,现在还没有取得非常成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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