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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纪处分岂能代替刑事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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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29
第4版()
专栏:论坛政法

党政纪处分岂能代替刑事处分
苏宁
今年2月17日,人民日报《法制园地》曾刊登一篇题为《制裁诬告者》的短文,谈到在河南平顶山市舞钢区发生的张万庆、李凯歌诬陷梁永生一案中,诬告者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这场诬陷与反诬陷的较量终于有了结果:诬陷他人入狱的两名主要责任者张万庆、李凯歌,一个被“留党察看两年”,一个被撤销校长职务。然而,这是怎样的“结果”呢?半年前,人们曾为诬陷者未受到处理而感到遗憾。今天,人们对诬陷者仅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未受到应有的刑事处分,同样感到不解。
诬告反坐,古来有之。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张万庆、李凯歌诬陷梁永生强奸女学生一案,若不是经承办人员及时纠正,梁永生就可能被判重刑。张、李二人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诬陷罪,理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他们却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这样的处理,令人难以理解。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这种处分不可以代替刑事处分,更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是党员干部,而受到特别照顾,否则,怎么体现宪法中明文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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