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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查 严格审核 山东公证机关制止违法诈骗合同五百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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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30
第4版()
专栏:

深入调查 严格审核
山东公证机关制止违法诈骗合同五百件
本报讯 山东省公证机关,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1985年以来,通过受理经济合同公证,揭露、制止违法诈骗合同五百四十二件,总金额达八千五百四十三万七千多元,为国家、集体有效地避免了经济损失,受到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好评。
1985年5月4日,一个名叫张学强的人,手持彩电购销合同,到枣庄市薛城区公证处申请公证。购方是台儿庄区土产杂品公司,购买彩电五千台,货款五百五十万元。区公证处在审查张的证件时,发现张只有一份没有盖章的购货单,没有任何证件。经深入调查证实,张是薛城区轧钢厂的采购员,该厂没有经营彩电业务,更没有委托张签订此项合同。张的行为纯属诈骗活动。他们即对张进行法制教育,拒绝公证,并将张的违法行为,通报了有关部门,经政法机关立案侦查,张被依法逮捕。
同月,新泰市果都办事处卖给市机电公司十二辆解放牌汽车,双方申请公证。市公证处感到其中有问题:一、办事处不是经营汽车的单位,也不生产汽车;二、汽车款是汇给沈阳某部队的,并在沈阳提货,与果都办事处毫无联系。经查实这批汽车是该办事处以三十六万元的价格,与沈阳部队订的货,后又以每辆加价二千元转手卖给新泰市机电公司,企图从中获利二万四千元。市公证处向果都办事处指出这一行为违背了汽车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拒绝公证。
1986年1月14日,江苏省阜宁县益林粮油贸易所(需方)与沂水富民综合购销服务部(供方),到沂水县公证处申请购销合同公证。合同标的购销物品为豆油、棉清油,数量五十吨,总金额十三万零四百元。经审查需方的介绍信早已过期,不能证明其确切身份,供方也没有工商局核准的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其合法身份,沂水富民综合购销服务部亦无豆油、棉清油,根本不具有履约能力。此项购销合同纯属买空卖空性质,沂水县公证处拒绝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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