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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横拒迁 只为趁机捞一把 告之以法 不容随意敲竹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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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31
第4版()
专栏:

蛮横拒迁 只为趁机捞一把
告之以法 不容随意敲竹杠
今年3月25日上午,本来孤零零、形单影只的广州市东华东路六三三号楼房,突然一反常态:门前车水马龙,观者如堵,里三层外三层密密麻麻的围满了人。
这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原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为保障城市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七七条规定,在这里贴出公告,限令居住在该楼的业主张乾及其一家,必须在公告之日起三天内,迁到环市东路四四七号三○二房临时居住,将该房交由征用单位拆除。否则,法院将派员强制执行。
东华东路六三三号房屋是一间面积仅三九点九四七四平方米的双隅平房。1980年11月,张乾以房主人罗妹名义申请改建。当时,东山区城建局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以“该屋所在地段面临道路,以整片改造为宜”,不同意加建、扩建。后来张、罗一再申请,东山区城建局考虑该平房的杉木已经霉烂,不迅速维修不利于居住,才在“将来要服从城市改造需要”为前提,批准其改为两层楼房作临时使用。然而,张乾在改建时,却擅自违章加建为二层半砖石结构楼房,使建筑面积增加到一百零三点五八八六平方米,其中属违章建筑面积二十三点六九三八平方米。房主的违法行为被城建部门发现后,曾对其违章建筑部分作了罚款处理,并向他们重申:只允许临时使用,将来要服从城市建设需要。
1983年,该房屋所在地段由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征用后,交由广东省供销学校统建作综合大楼。此后,征用单位按有关征地拆迁规定多次同房主协商搬迁事宜,但业权人抱着趁机捞一把的目的同征用单位交涉,结果协商不成。
去年8月14日,广州市房管局仲裁办公室作出仲裁。张乾不服,向东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继而又不服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楼的违章建筑部分,根据《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按处理违章建筑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安置补偿范围”,不支持房主提出的征用拆迁单位按其现有房屋总面积(包括违章建筑)给回房屋产权和安排回迁一百零三点五八平方米的要求。
今年2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张乾应迁到环市东路四四七号三○二房临时居住,将东华东路六三三号楼房交由征地单位拆除。临住期间免交房租,征地单位每月给张交通工具管理费二十一元。二、新楼建成后,征用单位在新楼第五层向南位置给罗妹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作住房,另在首层给她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作铺面,合共八十平方米,产权归罗妹所有。三、征地单位给张搬迁费一百五十元。
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作为公民本应自觉履行。但是,张乾及其一家竟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提出许多不合理要求,刁难征用单位。还气势汹汹地威胁征地单位人员,声言谁要动他的房屋,便斩断谁的手脚……
尽管张乾及其一家的所为如此顽劣,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还是本着仁至义尽的态度,对其晓之以理,告之以法。
3月27日,张乾及其一家才“明智”地搬迁了。但是由于他的延误,已经给国家建设造成损失,他的行为不值得效法。
(《广州法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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