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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南安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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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8-31
第4版()
专栏:

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南安县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
今年3月,福建省南安县法院对无视法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三件房屋纠纷案一方当事人,分别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切实保护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3月5日,县法院强制执行了诗山镇坊前村黄德火诉黄则镭房屋纠纷案。南安县法院于1981年作出判决:“源美厝”右畔榉头、下照房、尾间及右畔护厝宅基地归黄则镭所有及使用,其余及上、下厅、天井、门口埕归黄德火所有。黄则镭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晋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3月27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黄则镭仍占据着厅堂,并阻挠黄德火修理即将倒塌的大门。经多次说服教育,仍拒绝执行判决。今年春节,黄德火兄弟提出执行申请,南安法院院长决定强制执行,并出公告限期搬出。黄则镭仍不执行。3月5日,南安诗山法庭的同志在当地基层组织的配合下,前往强制执行时,黄则镭才不得不自行搬出厅堂。为了巩固执行效果,法庭的同志在村上住了六天,待泥水匠在双方交界处砌起围墙,黄德火修复大门后才回来。群众反映说:这起拖了四十多年的纠纷,终于在法律的保护下彻底解决了。
3月9日,南安县法院又强制执行了租赁和房屋析产两起纠纷案。洪濑镇洪西街民主路六十号楼原系黄参娟、王励文、王兜治、王世芳所共有。1978年,王世芳私自将楼下店后两间租给林德明,这个租赁关系已由南安县法院判决解除了,但林德明一直拒不执行判决。1981年7月,南安县法院审理王励文诉王世芳的房屋析产纠纷案,将楼下店前二间判归黄参娟所有,楼下二间判归王励文所有,饭馆边一间归王世芳所有,王世芳不服上诉。1982年5月晋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王世芳仍占据已判归王励文、黄参娟的楼上二间和楼下店前二间,拒不执行判决。经王兜治、王励文、黄参娟申请,南安县法院决定这两案一并强制执行。在贴出限期搬出的公告后,于今年3月9日由分管民事工作的副院长带领,在洪濑镇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强制执行的任务,将房屋交还业主管理使用。这次强制执行的影响大,效果好,群众说,它是对那些拒不执行判决的人的一次严肃的教育。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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