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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和职工待业问题 我国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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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9-02
第1版()
专栏:

解决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和职工待业问题
我国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我国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解决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和职工待业保险问题。
这一决定是劳动人事部部长赵东宛今天在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关于劳动制度改革问题的汇报时讲到的。他说,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在我国尚属初创;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保证劳动合同制顺利推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谈到养老保险基金问题时,赵东宛说,按照将要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应由企业和工人按期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缴纳,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这项养老保险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关于什么人可以享受待业保险,赵东宛说,国务院将规定待业保险暂限于以下四种人员:宣告破产的国营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国营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国营企业辞退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
他说,待业保险基金由国营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在税前列支。职工待业期间,可以根据工龄的长短,分别领取本人标准工资50%至75%的待业救济金。工龄在五年以上的,待业救济期限最多为两年;工龄在五年以下的,最多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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