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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健在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会议上指出 以法律为准绳加强地矿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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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9-03
第2版()
专栏:

宋健在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会议上指出
以法律为准绳加强地矿管理
据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 国务委员宋健今天在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会议上指出,《矿产资源法》的颁布,把地矿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它已经不再是一般的管理工作,而是一个执行法律的问题。
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会议,是为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矿产资源法》而召开的。彭冲副委员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三十四个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宋健在讲话中说,现在,一方面能源和原材料供不应求,另一方面,矿产资源和矿产品又经常遭到破坏和不合理的损耗,加剧了供需矛盾,所以一定要坚决执行《矿产资源法》,对人为的损失、浪费现象予以有效的制止和制裁。
宋健指出,《矿产资源法》是振兴和保护我国矿业的基本法。它的宗旨是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矿产资源勘察、开发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勘察登记和采矿审批实行统一管理。无论是国营、集体、个体采矿都要依法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不准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实行统一管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浪费,有利于以国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采矿活动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效益,使我国的矿产资源优势得到真正的发挥。
宋健强调,施行《矿产资源法》,关键在于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矿山生产管理、劳动管理、资源管理、环境管理,以至于矿产品的流通管理、运输管理等等,都要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今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原则是: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受罚);谁污染,谁治理。
宋健说,地质勘察工作带有很大的科学探索性,矿产资源开发,从采掘到选冶加工,都要依赖科学技术。做到生产高效、产品优质、低消耗、少污染。
地矿部部长朱训也在会上讲了话。他说,《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法律责任,概括起来:一是违反法律关于采矿权的规定,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包括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勘察单位的财物,干扰勘察和采矿秩序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三是对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造成资源严重损失的,由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行政处罚。四是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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