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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部分委员的意见提出 破产法实施条件尚不具备 建议改为试行或暂行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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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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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部分委员的意见提出
破产法实施条件尚不具备
建议改为试行或暂行条例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联组会上说,法律委员会根据有些委员对国营企业破产法草案的意见,建议将破产法改为“试行”或“暂行条例”。
宋汝棼说,考虑到一部分委员认为现在通过破产法的条件还不够具备,因此,建议将国营企业破产法改为国营企业破产法(试行)或者国营企业破产暂行条例。这样,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还可以进一步修订。
他说,有些委员提出,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也应当给予处分。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修改为:“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宋汝棼说,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中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善后措施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前的生活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他说,根据有些委员关于草案修改稿中对政府予以资助的企业的范围过宽的意见,建议将原草案修改稿中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还就法律委员会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草案两个修改稿的修改意见作了说明。他说,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有关严禁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规定。
联组会上,国家经委副主任盛树仁还就委员们在审议破产法草案时提出的有关问题,作了汇报。
他说,近几年来,为了解决亏损企业的问题,已经采取了许多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但是,在国家立法上,还没有一个合理的、有效的解决办法,使企业只负盈不负亏的状况从法制上受到约束。因此,制定破产法,实施国营企业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法律措施,对于促进企业改变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别是推动企业扭亏增盈,确实是很有必要的。当然,有了破产法,实行破产制度,并非企业管理中的问题就可以全部得到解决,尤其是非企业本身的一些客观因素,还需要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研究解决。
盛树仁在汇报中谈到了施行企业破产法的条件。他说,首先,国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已基本确立,与企业破产法制度有关的配套的法规也已经制定或正在抓紧制定,企业破产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沈阳、武汉、重庆和太原等地已经开始进行。同时,在破产法草案中也规定了对濒临破产的企业的挽救措施。所有这些,都为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他表示,在破产法施行前,应抓紧制定企业法、公司法;对价格进行调整;落实和扩大企业自主权;等等。总之,要为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使各项必要的措施在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前能够落实。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 (记者詹湘、何平)在今天和昨天下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联组会上,委员们在审议国营企业破产法草案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就实施破产法的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的问题,展开了热烈争论,会上充满了十分活跃的民主气氛。
侯学煜委员说,我认为找出国营企业亏损的原因是根本的。从我去各地调查的情况看,第一个原因是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国营企业无论在原材料上或能源上都竞争不过乡镇企业。第二个原因是国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工人、干部的各种待遇很有问题,不能促进他们的积极性。再就是国营企业产品价格,如糖等的价格多年不变,而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日渐增高,使企业亏损。此外,国营企业目前吃“大锅饭”的状况,使企业亏损或盈利与企业领导无关。总之,国营企业亏损的原因是很多的,要全面考虑亏损的原因,才能解决问题。
马万祺委员谈到,他目前对实施破产法还存有一定疑虑。他打了个比方说,破产法对解决当前企业存在的亏损问题,有如药力较大的中药白虎汤,一个医生是不敢轻易给自己母亲开这剂药的。
许涤新委员则认为,破产法不是为了扩大破产,而是为了减少破产,是为了促进国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如果让落后企业都由国家包下来,这对国家有何好处?优胜劣汰,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至于有关法规的配套问题,不是一下子就能搞出来的,但有些问题已作了规定,如工人的社会保险制度等,其它的配套问题也在逐步解决。因此,不必等到所有配套都齐全,再公布破产法。
荣毅仁副委员长指出,实行破产法,一定要给企业以自主权。没有自主权,要破产企业对它的破产负责任是不公平的。
朱学范副委员长说,实行破产法的目的是使企业领导增加责任心,调动工人积极性,使企业不破产。只要职工努力,破产的企业不会太多。所以,破产法是可行的。
李贵委员向大家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因为有了破产法而造成一些企业破产了呢?还是一些企业本身已经破产了?他认为,如果没有破产法,企业吃“大锅饭”的问题仍然解决不了,这对经济改革不利。所以,破产法是一个积极的东西,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大部分企业只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何英委员说,当然,要改进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许多措施,不是一个破产法就可以把企业搞好的。但破产法是一个有力的手段之一,要把社会主义生产力搞上去,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的素质是不行的。
宋劭文委员说,最近我仔细研究了有关文件,认为公布此法,利大于弊,决定赞成通过。他建议在草案中写明企业亏损破产的责任和应该受到的处分,是哪一级就由哪一级负责,要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顾大椿委员以沈阳市实行企业破产制度试点的情况为例提出,破产法实施以后,重点应放在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上,尽力帮助它们复苏。同时,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应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因为这关系到社会的安定。
耿飚副委员长说,我对搞破产法是赞成的,但觉得它现在单枪匹马还不配套。没有企业法,厂长的权力没有法律规定,其它许多问题也不明确。不应把一些由于外部因素使企业破产的责任都算在厂长和工人身上。建议破产法先试行或暂行,多听听广大工人的意见。因为工厂不仅是厂长的,也是工人的。
在联组会上发言的委员还有:曹禺、章瑞英和列席会议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衍松。
联组会明天上午将继续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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