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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无视食品卫生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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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9-07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岂能无视食品卫生法
河北省博野县城北贸易公司代表郝天禄,去年9月中旬到甘肃省嘉峪关市糖酒副食站推销五香花生米。经协商,双方签订了三百箱五香花生米的购销合同。今年1月,供方发货,购方收货,数量没有异议。但是,供方却未提供产品出厂日期、厂内检验证明及省市卫生防疫站食品质量检验单和卫生合格证,致使副食站无法出售。
嘉峪关糖酒副食站多次发函、派人到河北供方索取上述证明,而供方博野县城北贸易公司却置之不理。副食站代表只好诉诸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经办人竟说:“那还不容易,走个后门就可开出卫生合格证。”(这种态度与说法,显然是十分错误的。——编者)
经嘉峪关市卫生防疫站化验,这批五香花生米的过氧化值1.1%,超过国家规定二点五倍;酸价8.36,也超过了国家标准,因而明令不得出售。博野县城北贸易公司、县工商局有关人员如此无视《食品卫生法》,该当何论?
甘肃 王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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