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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协议三方满意——记上海一个街道调委会对一起继承纠纷的调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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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9-07
第4版()
专栏:法制

一份协议三方满意
——记上海一个街道调委会对一起继承纠纷的调解
编者按: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之一。长期以来,大批基层调解干部默默无闻地做了大量工作,使许多濒于解体的家庭破镜重圆,许多一触即发的流血事件得以避免,许多不利于社会和家庭安宁的财产纠纷得以解决。这些调解干部是当之无愧的社会安定团结的“卫士”。本期《法制园地》刊登的几篇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调解不及时所带来的惨痛教训,值得大家深思。
今年1月23日,上海市虹口区虹镇街道一位居民因病去世,留下一笔可观的遗产:大笔现金、存款、房屋、金银首饰,还有其它财产。
死者吴某某,五十六岁,生前独身生活,配偶已故多年,双方均无子女。死者幼年时改嫁的母亲还健在。在死者遗物中,没有发现遗嘱。根据这种情况,当地调委会通知了死者的母亲,准备按第一继承顺序处理死者遗产。然而就在这时,一位年已八旬的老人在孙女的搀扶下出现了。
这位老人是死者的姑妈。在吴某某父亲亡故、母亲改嫁的情况下,姑妈曾把侄女领到家中,从十二岁一直扶养到二十岁。
第二天,又有两位不速之客出场:死者亡夫的弟弟和侄子从乡下赶来吊唁。他们说:“按乡下习惯,死者没儿没女,遗产要由侄子继承。否则,尸体不准火化。”
事情变得复杂了。调委会主任许根娣向居委会主任汇报后,会同有关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这场继承纠纷进行了认真分析:首先,他们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确定本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死者的生母;第二,死者的姑母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她把吴某某扶养成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可以从死者的遗产中适当照顾;第三,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兄弟及侄子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但考虑到他们平时尚有书信来往且曾照顾过吴某某,同时要求把骨灰盒带回乡下安葬等原因,可以在分配遗产中适当照顾。
调委会处理意见统一后,便把死者的亲属召集起来,依法进行调解:对死者乡下亲属的糊涂认识进行严肃批评。指出:“兄弟、侄子在特定的条件下才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本遗产你们没有继承权,所以,你们阻止遗体火化是错误的。对于你们的合理要求,调委会也会予以考虑。”在调解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下,终于使他们认识到他们的想法是错误的。在调解中,调解人员抓住时机宣传和引导当事人学习继承法的有关条文,结合这起继承纠纷,使当事人明确了为什么死者的生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姑母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给适当的遗产,和对乡下亲属特殊情况予以适当照顾的道理。调委会在大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协议:一、遗产主要份额由被继承人生母依法继承。二、从遗产中拨出适当份额分给年已八旬的姑母。三、分少量遗产给乡下亲属;骨灰盒带回乡下同死者亡夫合葬。四、遗产剩余部分用于料理死者后事。
调委会依法合情合理的调解,使三方当事人心悦诚服,满意而归。
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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