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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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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9-09
第1版()
专栏:社论

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对现行劳动制度作相应的改革。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劳动制度改革四个暂行规定,就是适应这种客观要求所采取的重要步骤。
我国现行劳动制度是五十年代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对保证劳动就业和经济建设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是,在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劳动制度没有随着情况的变化做相应的改革,以致存在许多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城镇劳动就业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从劳动制度总体上说,还没有进行根本性改革。特别是在国营企业用工制度方面,依然是统得过死,包得过多。一方面,企业缺乏选择职工的自主权,一些需要的人进不来,不需要的人出不去,多余的人员还要“包”下来;另一方面,职工缺乏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的自主权,基本是一次分配定终身,常常出现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继续实行这样的制度,不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上其他种种原因,造成企业人浮于事,纪律松弛,效率低下。用工制度上的终身制、“铁饭碗”与分配体制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一样,已经严重障碍经济事业发展。对此,企业领导伤脑筋,绝大多数职工不满意,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
在“六五”计划期间,我国已经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试行劳动合同制。现在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已有三百五十万人,占全国工人总数的5%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改变了原有固定工的传统作法,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若一方作罢,可以解除合同。试行劳动合同制,显示了它的优越性,并为在全国普遍进行劳动制度改革提供了经验。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市场机制作用越来越明显,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上,既要求劳动力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又能够合理流动,灵活调节。劳动合同制能够适应这种客观需要,使企业和劳动者都能在一定条件下“相互选择”,劳动力同生产资料实现更合理、更有效的结合。这样,企业可以不断改善劳动力结构和劳动组织,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更好地发挥,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能力,促进生产力发展。我们必须坚定地按照这个方向改革我国的劳动制度。
这次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规定,重点是用工、招工制度改革,即国营企业凡新招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退休工人“子女顶替”和内部招收职工子女的办法,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工。按照规定,国家可以通过计划和必要的调节,突破劳动力的“单位所有制”,使劳动者的特长和劳动岗位的需要结合起来,这对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企业管理,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把劳动者的物质利益与个人的劳动贡献更好地挂起钩来,把劳动者的职业保障与企业的命运更密切地联系起来,把劳动者为社会、企业和为自己的劳动融为一体。这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更好地体现主人翁地位。社会主义的劳动合同制同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有本质的区别。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与过去的“合同工”也不一样。劳动合同制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是企业的正式工人。过去的合同工,是一种类似临时工的用工形式。从整个社会来说,劳动制度改革有助于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有助于造就一代新的劳动大军,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定会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这次劳动制度改革,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全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触及人们的传统观念和旧的习惯势力,牵涉面广,政策性强,需要社会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有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广大职工正确认识改革劳动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自觉地投身改革,保证改革健康、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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