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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和农牧渔业部要求 继续抓紧清理农村集体财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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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9-10
第2版()
专栏:

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和农牧渔业部要求
继续抓紧清理农村集体财产
据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 为妥善解决广大农民关心的清理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问题,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和农牧渔业部提出了《关于清理农村集体财产的意见》,并要求各地争取在明年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清理工作。
一、农村尚未开始整党的地方,要在整党之前完成清理集体财产的工作,为整党创造良好的条件。整党以前来不及清理和已开始整党而未进行清理的地方,也要配合整党把清理财产和解决干部严重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问题结合起来进行。清理出的经济问题,参照国务院1982年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乡镇集体企业的财务进行清理。对利用职权,非法侵占、私分集体财产和贪污、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必须进行清查和严肃处理。查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注意划清政策界限,不要把正常经济往来所必需的接待和解决供销问题所必需的开支同不正之风混淆起来。
在承包经营中,有些干部依仗权势压价承包企业,压价购买集体生产资料,问题严重,群众意见很大的,也要进行查处。如果由于双方没有经验,当时企业亏损无人敢包,因而包价过低的,可不算旧帐,但应通过协商,合理地调整包价。
三、抓紧回收各种欠款。前几年清理出的各种欠款中,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欠款和社员欠款各占一半左右。前者多数没有收回,后者收回的也不足半数。干部应退的赔款,多数也转为欠款。对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欠款,应与上级有关单位配合,委托专人催收。对催收欠款有成效者,应酌情给予奖励。干部、党员一定要带头归还欠款,同时努力做好群众归还欠款的工作。干部应退赔款转为欠款的,更应按时还款。集体债务,也应量力归还。
四、明确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在原来一村数队改为以村为社的地方,必须处理好原来各生产队之间的财产关系,不能平调,更不能分掉。原来各队积累水平如大致相同,一般可直接将各队所有的积累转为村合作社所有,由社统一管理使用。原来各队积累水平相差悬殊的,应在不平调的原则下,采取各种办法加以平衡,多余部分折股到队或试行折股到户,按股分红,但不得抽股,不得以股抵债。有的也可以暂不改变各队的财产权属,单独建帐,由社代管。以上办法,各地可因地制宜,灵活应用。原大队、生产队除了债权债务,已经没有公共积累的,也要明确遗留事项,处理好遗留问题,不能“一风吹”。
五、加强农村会计队伍建设,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逐步开展审计工作。要尽快把集体财务制度健全起来。
六、管好用好集体财产和资金。对集体所有的农业机械设备、水利设施,以及其它公有建筑和物资,要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承包办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一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把集体闲置的资金集中起来,采用有偿使用的办法,只要不另外办理吸收存款和对外发放贷款,只在内部相互融资,应当允许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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