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阅读
  • 0回复

我国企业界、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人士提出 增强企业活力要提供法律保障 确立厂长的企业法人代表地位非常必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9-23
第1版()
专栏:

  我国企业界、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人士提出
  增强企业活力要提供法律保障
确立厂长的企业法人代表地位非常必要
据新华社武汉9月21日电 (记者高露、杨正文)9月18日至21日在武汉举行的首次“增强企业活力的法律保障学术讨论会”上,我国企业界、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和厂长提出:增强企业活力,要用法律作保障。
参加讨论会的代表认为,目前搞活企业的关键在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而要使企业的自主权落在实处,则必须将企业置于适当的法律保障地位。许多代表强调,加强现有法律、政策的协调、配套,改善司法机关的工作,对于增强企业的活力,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会代表还讨论了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许多代表认为,企业厂长或经理的法律地位,与增强企业活力联系十分密切。把厂长的法律地位确立为企业法人代表者,更有利于搞活企业。前段时间,一些勇于改革、积极改革的厂长或经理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他们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遭到不同程度的侵犯,这种现象显然是错误的。因此,代表们呼吁:国家司法机关要对那些诬告陷害者给予严厉的惩罚和制裁;有关领导部门,尤其是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组织部门,必须树立新的观念,积极保护和支持勇于改革的厂长或经理。同时企业的厂长或经理也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以法律为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捍卫企业自主权。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